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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thismy公告處理文之發言,顯不適當: #1IpE3wdq (soul) ===== 募捐文一事已處理, 已強制要求向內政部合法申請,於法已足,若還是覺得違法,請去報警。 ===== 不論是現行社會上之法律,或是ptt之站規等等, 於不按法律形式、規定(民法73、71條)之情況, 我們並不能這樣去作: ==== A欠缺足夠的法律形式或不按規定, B公家單位令其補正其形式, A於尚未補正期間即為合法=>於法已足。 ==== 這種法律邏輯是非常詭異奇特的, 任何不適法的行為,在要件補齊之前,就是不適法, 絕對沒有板主去要求A補齊要件,補齊前就叫適法。 這種公告非常詭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147.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