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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ususa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板主)/看板名稱:coon182(板主) / MRT捷運板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 │ 第 四 條 推噓文相關 │ │ 第二款 禁止引戰、人身攻擊、挑釁、謾罵、歧視或攻擊特定族群。 │ ^^^^ ^^^^ │    如為當事人受到攻擊,請來信實名檢舉。 │ 四、不服之理由: 該板規禁止攻擊挑釁謾罵歧視攻擊特定族群。如果是針對網友有以上情事, 則需當事人向板主提出實名檢舉。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gp=&id=835 法律公然侮辱他人,不問是普通公然侮辱或強暴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罪, 依刑法第314條的規定,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要有犯罪被害人出面 告訴,檢察官方會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處被告應得之罪。告訴乃論是指這類犯罪, 非經有告訴人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法律上均以「本章 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明定之的稱為「告訴乃論罪」。提告的期限是6個月,超過 了期限便無法受理。 中華民國法律規定這類事件要當事人自覺受到攻擊侮辱提起告訴檢警才會偵辦處理 請問板主在沒有當事人提出檢舉的情況下,為什麼可以主觀認定誰在挑釁謾罵?? 中華民國不允許一般老百姓生活日常有吵架的權力?? 吵架各方都沒有人提出告訴,板主可以擴權解釋發水桶? 五、所附證據:相關證據(含板主判決公告、水球或信件溝通紀錄) 請使用轉錄功能、請勿編輯。 (1)證01 原文 (2)證02 板主公告 (3)證03~證09 雙方溝通信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4.248.148.122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Info/M.1599323955.A.E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