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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D0106 【裁判日期】 民114.08.03 【裁判案由】 jemdogdog 申訴 home-sale 板主 s8752134 案 【裁判全文】 申訴人 jemdogdog 不服板主 s8752134 水桶判決,   經審閱該板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 主 文 1. 請板主 s8752134 於三日內解除使用者 linlinme5208 之水桶。 2. 請板主於七日內修正相關板規並公告週知,以符合板務管理需求。 ─────────────────────────────────────── 說 明 一、 依本組申訴案,文章代碼 #1eFLGdTq 辦理。 二、 援引 home-sale 板規 #1dOKEMNT (home-sale): 。本板各種相關討論及意見發表均無多重帳號參與之必要或需要,以分身帳號推文 發文查證屬實者,無論有無違規,該帳號水桶5000日 三、 判決說明: 1. 申訴人於看板發表文章,因板主查得多重帳號相關證據, 將其視為使用者 linlinme5208 之分身帳號, 故將兩個帳號皆處以水桶。 檢視 home-sale 板規, 說明以"分身帳號"推文發文查證屬實者,無論有無違規,"該帳號"水桶5000日, 從字義上即可得知違反此板規者應只處分發文之"分身帳號", 而非板主所述,將本尊帳號、分身帳號一併水桶; 如板主欲將同一使用者在 home-sale 板發表文章之所有帳號一併水桶, 應於板規中清楚說明: -- 以分身帳號推文發文查證屬實者,無論有無違規, 曾於 home-sale 板發文之相關帳號一併水桶, -- 如此才能將所謂的本尊、分身帳號一併處置。 2. 因申訴人已自承兩個帳號皆為自己所有, 由於板主與各級管理人員無法得知何者為分身、何者為本尊, 也難依使用者一面之詞而定, 故群組以發表文章時間先後裁量。 群組裁定, 請板主 s8752134 於三日內解除使用者 linlinme5208 之水桶並請板主於七日內修正相關板規並公告週知,以符合板務管理需求, 同時應注意修正後板規認定應不朔及既往, 例如修正板規前違反板規之使用者應只處分發文之帳號, 修正板規後違反板規的使用者才可依新板規認定。 如於本申訴案前亦有使用者之本尊、分身帳號同時依此板規裁定水桶, 請板主協助解除非當次發文之使用者的水桶。 本文轉知 s8752134 板主。 -- 天覆人,地載子,極目遙岑定浩蕩; 放百年,封五絃,遊心太玄絕癲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20.1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Info/M.1754234826.A.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