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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於再次回信後,未待本板回應即申訴,本板徵詢小組意見後以回文方式回應。 本板特別就核准報備是否等同於登記一事電洽經濟部商業司,得到回覆為否。 該單位僅為核准報備,非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等,當不符板規第五條規定 。 又,核准報備單位僅需檢附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兩份、外商在台代表人從事法律 行為報備卡及核備函,即可辦理勞健保投保。 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函釋字號:經濟部商字第0九三0二一四七七二0號 △「認許」及「報備」乃係不同之法據 一、按公司法第四條及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以營利為目的之外 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經本部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始得在中華 民國境內營業;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惟指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 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者,則依本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向本部申請代表人辦事處報備。是 以,「認許」及「報備」乃係不同之法據,自無法使核准報備之行政處分有等同於認許之 效果。又除公司法有關認許及報備之規定外,本部尚無其他主管法令定有外國公司認許及 報備之規定。 二、又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本法乃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及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營業而指派其代表 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之兩種形式,至外國公司是否有其他形式認許,應視其他法律是否 規定,相關疑義請逕詢法務部意見辦理。 (經濟部九三、九、七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一四七七二0號函) 經商字第0九七0二0四五0八0號 △有關外國公司辦事處與分公司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386條規定略以:「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 申請認許而派其代表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應報明各款事項,向主管機 關備案。代表人須經常留駐中華民國境內者,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由上揭規定可知,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與在台辦事處尚不可同時存在,若已在台設立辦事處之外國公司擬在 設立分公司時,應撤銷辦事處報備,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許、設立分公司登記,自無辦事 處與分公司合併之情事。 二、承上所述,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營業,既已包含代表人辦事處在台可行使之業務上 之法律行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是否承接已撤銷之台辦事處之權利義務,允屬外國公司 自治事項。 三、外國公司在台設立辦事處時,該外國公司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其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例如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等,尚無需向主關機關逐案報備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之 內容。 (經濟部九七、四、二八經商字第0九七0二0四五0八0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Job/M.1481261248.A.165.html
PROKO: 我還要等回應才能申訴?那不回應呢?等到過期嗎? 12/09 17:56
PROKO: 看來ptt已成為獨裁者之聖地,一週就被檢舉一次的板主還能這 12/09 18:14
PROKO: 麼狂,這地方還是放棄治療吧... 12/09 18:15
本板很早就知道公示資料查的到單位≠已辦妥登記。 單位是否登記,是主管機關認定,本板僅照該認定判斷是否登記,既然使用者有所疑 慮,本板當請教主管機關。 現,主管機關表示核准報備≠登記,本板當維持原判。 ※ 編輯: ra065311 (125.227.119.96), 12/10/2016 19: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