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uessTH: 關於原案第三點,該處份係經小組判決,版主不可隨意取消 09/23 23:28
→ GuessTH: ,是否需依小組規十之三處分? 09/23 23:28
→ GuessTH: 原處分文已被刪除 09/23 23:33
→ GuessTH: 更正 十一之3 09/23 23:39
→ Reewalker: 水桶期間已過,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沒有拒絕執行問題.... 09/24 09:13
→ a9301040: 平反為恢復名譽,即拒絕接受/執行曾經被水桶之狀態 09/24 09:21
→ a9301040: 水桶處分必非只有執行力,更有形式/實質存續力、構成要 09/24 09:52
→ a9301040: 件效力及確認效力,例如在累犯加重就此存續之處分 09/24 09:53
→ a9301040: 應依板規為加重處分,並非既經執行即無拒絕執行問題 09/24 09:54
→ a9301040: 「錯誤判決 平反刪除」明顯拒絕承認組務判決 09/24 09:55
→ a9301040: 判決內文站內信我,故故意拒絕執行組務判決明顯 09/24 10:00
→ GuessTH: 你還是搞不懂 版務文不可隨便刪除 09/24 11:40
→ Reewalker: 腦補,已回文回應.PTT不是國家機關,別拿公務慣習綁住版 09/24 13:00
→ Reewalker: 友權益. 09/24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