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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受理 理由: 1.小組不介入板主內心思維,如無違反板規,則板主之判定為最終判定 2.申訴人所指稱另一人,亦為板主水桶,但天數如未違反板規,以板主判決為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28.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Job/M.1586175618.A.2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