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_LifeJo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本案尚未為實體處分,該申訴標的不存在。 二、板主並無權限刪除特定帳號,亦無權限建議刪除特定帳號, 系爭推文為板主基於一般使用者身分所為之個人意見發表, 本站並無任何規定禁止板主於其該管看板發表個人言論。 三、行為人之行為屬故意刪除推文,依 #1VlcfoUH (part-time) 規定 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應處水桶一月並退文,未來正式公告時, 亦將照此標準。 四、故意之定義從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行為人明知其行為造成刪除推文結果, 並有意使該結果發生,為故意。 五、本 (part-time) 板並無自首減輕之規定,且本板均採看板文章逐一檢查, 無論自行回報或被本板發現,均為相同之處分。 綜上所述,本人主張申訴人之辯詞無理由。 另,#1ZJl2eWZ (L_LifeJob) 一文疑似違反組規第六條,一併檢舉之。 6. 嚴禁挑釁、謾罵、引戰、人身攻擊、誹謗、酸人等行為, 非指名暗示亦受同等處分,惡意連續推文視同挑釁, 違者處禁言30日以上※ 引述《bonneluck (ㄅㄆㄇㄈㄉㄊㄋㄌㄍㄎㄏ)》之銘言: : 申訴人:bonneluck : 被申訴人:angel07 : 看板板名:part-time : 判決內容:文章代碼(AID): #1ZJMcxQy (part-time) : 板主裁決為刪除帳號 : 請附上原判決公告之文章代碼 (AID) 或精華區路徑。 : 申訴訴求: : 1. 板主刪除帳號的處份已經逾越part-time板板規 : 罪刑法定,逾越部分應為違法, : 例如藥事法轉讓禁藥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卻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是違法判決,應予以撤銷。 : 該板主的處份已經逾越part-time板板規,應為違法處分,應予以撤銷 : 2. : 況網路上之虛擬帳號,亦有見解認同樣得享有如社會自然人人格權之保護, : 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1429號甚明, : angel07僅因我的無心之過及情急之下未及多加思量之違規行為, : 即欲逕自以此為由消滅業經實務見解認可之同樣受人格權保障之網路帳號之存在, : 應認angel07未慮上開我國實務見解與法律規定,逕為刪除帳號之處分, : 應有違法之虞,ptt亦非法外之地,亦非人治極權之處, : 該決定顯然已有悖於我國法律對於網路帳號之人格權保障, : 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 請予以撤銷該決定。 : 3. : 且angel07此舉無疑鼓勵今後所有違規之人均閉不吭聲, : 若未經檢舉反而可逃過一劫, : 自首反而自投羅網得到更重之懲罰。 : 若此風助長, : 甚或者亦可能加重每個板板主負擔, : 責令每個板的板主對於每篇文章都需一一檢查是否有違規之處, : 亦已與ptt站方希望建立良好網路交流環境之主旨相悖, : 亦可能加重大板板主負擔, : 使得已為無給職之大板板主越加無人擔任管理板務之意願, : 而使ptt已然惡化的網路生態更加惡化。 : 4. : 請求考量為: : (1)初犯、 : (2)未經檢舉主動自首、 : (3)一時情急不知道怎麼辦而無心誤踩板規,並非故意或惡意違規等情 : 從輕量處 : 申訴理由: : 請將相關證據信件或看板文章用ctrl+x 原文轉錄方式請轉錄至組務版, : 文章裁罰爭議,未附原文、相關資料者將無法受理。 : 從來沒有在ptt刪過推文 : 因為文章裡已經刻意隱匿店名 : 但也已經清楚標明地點性質 : 並無違法之處 : 惟因有板友在推文中刻意猜測店名 : 已與發文初衷相悖 才將臆測店名之推文刪除 : 初衷僅是想將事情單純化 : 況一開始並不知刪除推文將遭何種懲處 : 經板友提醒後才主動向板主自首 : 未經板主回信 : 卻換來板主噓文稱:非正當理由 不砍帳號不足以遏止歪風 : 問題一:歪風在哪裡?我從來沒有刪過推文?何來歪風? :     我也很少上PART-TIME板,縱然曾有人在該板刪除推文, : 與我何關?此「歪風」既非因我而起,亦非因我而生, :     為何要由我承擔? : 板主辛苦執行板務的怒火為何要由我全部承擔?? : 問題二:推文猜測地點後我心急 一心急就只好刪除推文 非故意而犯之, :     過失犯依照刑法第25條都可以減輕其刑,何以板主不聽我說話而處以極刑?    : 問題三:在未有人檢舉情況下我自動去信板主道歉 承認錯誤 請求從輕量處 :     但板主未有回應 只在文章下聲稱要砍我的帳號 : 我上ptt這麼多年,什麼難聽話我也沒說過, : 只是因為誤踩板規就要砍我帳號,懲處實屬過苛, : 且我已經在發現違規但已不可挽回後,自動告知板主原由, : 向板主道歉表達誠意並自首有上開違規情形, : 惟板主不予理會,直接在文章噓文說要砍我的帳戶?? : ptt更重大的違規情況都沒有刪除帳戶, : 為什麼只是這樣的情況就要刪除我的帳戶? : 為什麼不聽我解釋? : 我承認我有錯,但為什麼不給我機會? : 人犯刑罰都可以上訴了,為什麼不給機會直接送帳號死刑? : 法務部連死刑犯都遲遲未執行了, : 為什麼過失、初犯、主動自首、認錯、說明原由, : 這些刑法上都可以被刑法57條、第62條、第25條列為酌減其刑事由的, : 在PTT卻可以逕由板主直接裁決而不予考量?? : 且angel07此舉無疑鼓勵今後所有違規之人均閉不吭聲, : 若未經檢舉反而可逃過一劫, : 甚或是加重每個板板主負擔, : 責令每個板的板主對於每篇文章都需一一檢查是否有違規之處, : 自首反而自投羅網得到更重之懲罰, : 亦已與ptt站方希望建立良好網路交流環境之主旨相悖, : 亦可能加重大板板主負擔,使得已為無給職之大板板主越加無人擔任管理板務之意願。 : 板主卻可以逕自理都不理, : 要將我的帳號直接判處死刑? : 雖然ptt尚未將我的帳號刪除,但板主已經回信我申訴無效, : 但我怕我過幾天就直接帳戶被消失不能說話了, : 因此前來申訴。 : 我承認此次是我過於心急 未多加考慮 : 請從輕量處 : 帳號是我從台大就學至今的帳號 : 請勿以這樣的理由刪除我自學生時代以來的回憶 : 並請衡酌刑法上尚有各種減刑因子 : 何以在ptt第一次誤觸板規就要帳號接受死刑? : 板主處理過苛 請撤銷板主決定 從輕量處 -- If a card(s) or effect(s) is activating, OR a monster(s) is Summoning, OR a monster declare an attack, except this card: You must pay half of your life; Negate all the activation in this chain except this card, Summoning, OR attack, and if you do, destroy that card(s), then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This effect is treated as spell speed 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31.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Job/M.1666143451.A.150.html ※ 編輯: angel07 (36.228.0.27 臺灣), 10/23/2022 21: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