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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fcz973 被申訴人: eno4022 看板板名: PublicServan 判決內容: 請附上原判決公告之文章代碼或精華區路徑。 文章代碼(AID): #1axVUQzs (PublicServan) [ptt.cc] [公告] 置底檢舉區&公告?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93317018.A.F76.html 申訴訴求: 解除水桶或另為適法之處分 申訴理由: 原始推文 #吃垮國家財政的米蟲 有加#hashtag 當然這個符號在PTT的純文字介面上並沒有效果 但普遍使用上,hashtag已經有引用、強調、附註之意 且在#的前面及所引用的文字後方,都有加上符合使用規則上的空格 也許被斷行斷在第二段推文的最後一個字元#容易被忽略 但那也不是我要讓他斷在那,JPTT推文就是一整段文字送出自動分行 且從該篇6/16文章的主旨打算引進退休軍警進入校園做第五級保全來看 加上前兩天6/14在公務員板正好有一篇 [新聞] 葉元之提案復活軍公教「雙薪肥貓」 文章代碼(AID): #1gBf4tlq (PublicServan) [ptt.cc] [新聞] 葉元之提案復活軍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81436727.A.BF4.html 針對立委提案打算廢除退休軍公教回任公部門領薪超過基本工資將停發退休金的規定 會讓雙薪肥貓復活的新聞 本人系爭推文,與當篇文章主旨及前兩天另篇文章主旨交互比對 明顯足徵本人引用年改時期公務員被大肆攻擊為 吃垮國家財政的米蟲 實際上是諷刺語意 板主要求沒有定在版規裡的反串諷刺要明確"註明反串" 實則已影響文字使用順暢性 退萬步言,就算未註明反串而否認系爭推文的反串性質 系爭推文究竟是算不雅稱呼、貼標籤或是引戰,板主在行使裁量權上亦顯有濫用 該板主在公務員板屢屢以不雅稱呼、造謠、離題、引戰等毫無標準的事由濫行水桶,在本 組務板上也有數篇申訴文 ,被申訴人在執行板主職務上確實有權力濫用的事實。 <節錄版規> 四、保良風章 (四) 2.發、回、推文禁止對個人(含政治人物)、 團體(含政黨及支持群眾)使用不雅的稱呼 或者有貼標籤的行為。 違者禁言 3日,再犯則加倍前一次禁言日 數。 3.分類使用[新聞]之文章,在回、推文時有 造謠、離題或帶風向者,違者初犯禁言10 日,再犯則加倍前一次禁言日數。 八、罰則章 (三)引戰條款:文章不以推噓文為依據,引起 眾怒之謂,由板主主觀判斷,違者退文並 禁言 120日。無文可退者,改禁言日數加 倍。再犯本條者,前次禁言日數加倍。 <案1> [請益] 今年到現在的加班費都沒發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77587791.A.BFE.html 推 charles0939 : 都五月了 05/01 07:16 → charles0939 : 他們不審不過 05/01 07:16 → charles0939 : 你奈他們何?! 經板友同日在置底檢舉區提出檢舉,多日未獲得板主處理 直到5/5在本組務版提出申訴 文章代碼(AID): #1f-Tzjw9 (L_LifeJob) [ptt.cc] [檢舉]PublicServan板主eno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Job/M.1777983341.A.E89.html 5/6才進行處理 → squallliu : #1fyzPFl- (PublicServan) 05/01 21:13 → squallliu : 依板規四-(四)-3在回、推文時有造謠、離題或帶風向 05/01 21:13 → squallliu : 推 charles0939 : 都五月了 05/01 07:16 05/01 21:13 → squallliu : → charles0939 : 他們不審不過 05/01 07:16 05/01 21:14 → squallliu : → charles0939 : 你奈他們何? 05/01 21:14 該文非新聞分類,不適用板規四-(四)-3 c某在加班費的文章下搶佔1樓造謠帶風向,然而在熟悉預算編列的公務員板 直接被瘋狂打臉,引起大批板友眾怒,對該員造謠、帶政治風向的留言做出大量的噓文 板主依照版規,他可以不以推噓文為據,自行"主觀判斷"憑自己個人好惡、 情緒化(見案2)認定引戰、造謠、不雅、離題、帶風向進行處分,濫行文字獄之實 而對於實際引戰、政治文的推文,則僅以非新聞分類下造謠,判定不違反四(四)3,且 完全未予處分 板主雖然要做判決,但並不因此就成為法院,沒有所謂不告不理或受限於起訴法條 (檢舉版規)的問題,而就算是法院,即使起訴法條錯誤,但檢舉文亦有明確指出該推 文有離題、帶風向的違規事實,符合社會事實同一性下,仍應主動變更起訴法條 進行適法判決。 雖然檢舉條文為四(四)3,但實際言論既有引戰、政治推文的事實,本即應依版主職權 主動適用適當版規予以處分,其執行板主職務恣意偏頗已昭然若揭。 <案2> 然而在稍早之前的這篇[討論] 只是諷刺板主執行板務立場偏頗 直接被惱羞用[造謠]水桶 ┌─────────────────────────────────────┐ │ 文章代碼(AID): #1fyOhdzY (PublicServan) [ptt.cc] [討論] 《社論》每年花費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777437415.A.F6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 噓 sbreezer : 板主很愛這篇 沒事的 04/29 17:52 我沒有很愛,抱歉 新聞下造謠 依板規四-(四)-3 sbreezer二犯禁言20日 在前開<案1>加班費造謠經判定"非新聞造謠"未違規後,針對<案2>的"造謠"判決提出疑義 噓 fcz973 : 板主很愛這篇是[討論]的分類卻可以造謠水桶呢呵呵 05/07 00:25 喔我懂您的意思了 恩對,sbreezer那個的確是誤判 既然不是新聞,那不適用板規四-(四)-3 沒錯 感謝您的指正,已解除其禁言處分 ※ 編輯: eno4022 (1.170.138.140 臺灣), 05/07/2026 06:07:4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7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Job/M.1782323025.A.2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