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imorz
被申訴人:P55555
看板板名:Examination
判決內容:
請附上原判決公告之文章代碼 或精華區路徑。
Examination 看板已暫時停止讓您發表意見。
開始時間: 05/01/2015 19:02:35 (期限 30 天,此為執行時間,非原始犯規時間)
原因: #1LGrl77F (Examination)
其它資訊請洽該看板板規與公告。
申訴訴求:版主未依照板規先行警告,並有自由心證之嫌疑,且一再誤導申訴人
板規之確實定義,此情況亦不是第一次發生。
1.為何之前判例有警告,而我就沒有?(最後附上判例)
2.請賦予公平和相同標準的處置
3.請解除版主有自由心證板規之權利
申訴理由:
版主有自由心證之行為,申訴人於第一時間請教版主,卻換來無數之鬼打牆與誤導
作者 imorz (我是 Orz )
標題 有關國考版違規
時間 Fri May 1 20:22:4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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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你好,
我是不小心刪掉文章而且也是第一次,
根據版規 不是會先警告,為何就直接處最重處罰水桶一個月?
煩請幫忙一下,謝謝
作者 P55555 (大仁)
標題 Re: 有關國考版違規
時間 Fri May 1 20:25: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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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未規定違規者須警告才能水桶。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銘言:
: 版主你好,
: 我是不小心刪掉文章而且也是第一次,
: 根據版規 不是會先警告,為何就直接處最重處罰水桶一個月?
: 煩請幫忙一下,謝謝
依照Examination板規之罰則
三、罰則:
1.刪除文章為警告。違反板規者,按違規次數可連續處水桶一個月。
2.具有(一)3.、(五)3.、(七)1.、鬧版者之情況,可處或追加退文。
3.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
於第三款第1項規定,刪除文章為警告,
並未詳述是版主刪除文章或是發文者自行刪除文章
依照先前判例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8831638.A.AAF.html
的確是有第一篇刪除為警告,
但是申訴人與版主申訴時,
版主卻一直無法闡述其未警告之理由,反而自言自語不知道在說啥?
作者 P55555 (大仁)
標題 Re: 有關國考版違規
時間 Fri May 1 20:28:5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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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被我刪除文章嗎?
作者 P55555 (大仁)
標題 Re: 有關國考版違規
時間 Fri May 1 20:36: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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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第一封信問你,我有刪除你文章嗎?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銘言:
: 我警告我自己啥?
: 罰則上面就寫,刪除文章為警告,當然是你版主警告我們,
: 不然我還可以自己水桶自己喔= =
: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你自己刪除文章,自己有辦法警告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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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232.144
並自行定義板規,有著自由心證之權利,操控水桶之權限
作者 P55555 (大仁)
標題 Re: 有關國考版違規
時間 Fri May 1 20:43: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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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人要出門了,沒時間一一回復等你想通,
1.刪除文章為警告的意思叫做「違規情節不重大,刪除文章為板主警告違規」。
違規者應有所警惕,不應再犯。
2.該板規之意涵未規定「違規者首次必須警告後,始能水桶」。
3.最後,如果一開始來信誠心與本人說明「非屬故意刪除,望板務體諒等語」,
本人可援引板規,直接解除水桶。
4.然貴端徒言爭執,未能對本身違規之情況有所悔悟,本人甚為遺憾。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銘言:
: 我警告我自己啥?
: 罰則上面就寫,刪除文章為警告,當然是你版主警告我們,
: 不然我還可以自己水桶自己喔= =
: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你自己刪除文章,自己有辦法警告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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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況非第一次發生,版主仗著權力自由心證板規,實在無法與其溝通,
作者 P55555 (大仁)
標題 Re: 有關國考版違規
時間 Fri May 1 21:00: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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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犯」之說詞,難以構成本人解除水桶之理由。
白話文:初犯喔!? 說自己初犯,我就該放過你嗎?
2.貴端與本人溝通信件當中,明顯為與本人爭執板規和裁罰太重云云,
信件內之陳述,毫無對於本身違規之情況有所體察,而有悔悟之表示。
白話文:一開始就跟我說沒看清楚板規,自刪課業文很抱歉,會遵守板規下次不再犯,
本人會選擇相信,並給予你優待,直接解除水桶,跟我扯板規不板規,
警告不警告,不會覺得太晚了嗎?
3.以上回覆,若對於本板之管理,尚覺得有疑義,請板友自行至組務申訴。
白話文:要申訴就快去。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銘言:
: 我第二封就跟你說我是不小心刪除的,而且板規也是警告
: 而且我也是初犯,你卻在那邊跟我鬼打牆講一些有的沒的?
: 板規上面就是寫刪除文章為警告,
: 你在那邊跟我講說是你版主刪文章還是我自己刪文章?
: 誰想跟你在那邊爭執壓= =
: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由於本人要出門了,沒時間一一回復等你想通,
: : 1.刪除文章為警告的意思叫做「違規情節不重大,刪除文章為板主警告違規」。
: : 違規者應有所警惕,不應再犯。
: : 2.該板規之意涵未規定「違規者首次必須警告後,始能水桶」。
: : 3.最後,如果一開始來信誠心與本人說明「非屬故意刪除,望板務體諒等語」,
: : 本人可援引板規,直接解除水桶。
: : 4.然貴端徒言爭執,未能對本身違規之情況有所悔悟,本人甚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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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於最後一封版主回信非常有挑釁意味,
導致本人第一次申訴,煩請小組長幫忙處理這種自由心證之版主,
亦希望Examination版板規之罰則能明訂在詳細之,
並請版主公平判決,而非心情好就不水桶,心情差就水桶人
不要再讓Examination版出現類似之申訴,謝謝。
最後,在附上之前P5555之判例及重要內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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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8831638.A.AAF.html
三、罰則:
1.刪除文章為警告。違反板規者可處水桶一個月。
2.具有(一)3.、(五)3.、(七)1.、鬧版者之情況,可處或追加退文。
3.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
※ 編輯: P55555 (111.242.254.58), 04/12/2015 18:44:17
噓 extra1234: 那你警告是哪一篇? 04/12 18:43
010296 3/02 Cranejay [問題] 行政學的新公共行政和民主行政
此篇警告,其餘按違規次數,計算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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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Plan/M.1430487265.A.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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