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銘言:
: 申訴人:imorz
: 被申訴人:P55555
: 看板板名:Examination
: 判決內容:
: 請附上原判決公告之文章代碼 或精華區路徑。
: Examination 看板已暫時停止讓您發表意見。
: 開始時間: 05/01/2015 19:02:35 (期限 30 天,此為執行時間,非原始犯規時間)
: 原因: #1LGrl77F (Examination)
: 其它資訊請洽該看板板規與公告。
: 申訴訴求:版主未依照板規先行警告,並有自由心證之嫌疑,且一再誤導申訴人
: 板規之確實定義,此情況亦不是第一次發生。
: 1.為何之前判例有警告,而我就沒有?(最後附上判例)
: 2.請賦予公平和相同標準的處置
: 3.請解除版主有自由心證板規之權利
: 申訴理由:
: 版主有自由心證之行為,申訴人於第一時間請教版主,卻換來無數之鬼打牆與誤導
: 作者 imorz (我是 Orz )
: 標題 有關國考版違規
: 時間 Fri May 1 20:22:47 2015
: ───────────────────────────────────────
: 版主你好,
: 我是不小心刪掉文章而且也是第一次,
: 根據版規 不是會先警告,為何就直接處最重處罰水桶一個月?
: 煩請幫忙一下,謝謝
: 作者 P55555 (大仁)
: 標題 Re: 有關國考版違規
: 時間 Fri May 1 20:25:26 2015
: ───────────────────────────────────────
: 板規未規定違規者須警告才能水桶。
: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銘言:
: : 版主你好,
: : 我是不小心刪掉文章而且也是第一次,
: : 根據版規 不是會先警告,為何就直接處最重處罰水桶一個月?
: : 煩請幫忙一下,謝謝
: 依照Examination板規之罰則
: 三、罰則:
: 1.刪除文章為警告。違反板規者,按違規次數可連續處水桶一個月。
: 2.具有(一)3.、(五)3.、(七)1.、鬧版者之情況,可處或追加退文。
: 3.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
: 於第三款第1項規定,刪除文章為警告,
: 並未詳述是版主刪除文章或是發文者自行刪除文章
: 依照先前判例
: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8831638.A.AAF.html
: 的確是有第一篇刪除為警告,
: 但是申訴人與版主申訴時,
: 版主卻一直無法闡述其未警告之理由,反而自言自語不知道在說啥?
: 作者 P55555 (大仁)
: 標題 Re: 有關國考版違規
: 時間 Fri May 1 20:28:51 2015
: ───────────────────────────────────────
: 你有被我刪除文章嗎?
: 作者 P55555 (大仁)
: 標題 Re: 有關國考版違規
: 時間 Fri May 1 20:36:23 2015
: ───────────────────────────────────────
: 所以我第一封信問你,我有刪除你文章嗎?
: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銘言:
: : 我警告我自己啥?
: : 罰則上面就寫,刪除文章為警告,當然是你版主警告我們,
: : 不然我還可以自己水桶自己喔= =
: :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 你自己刪除文章,自己有辦法警告自己嗎?
---------------------------------------------------------------------------
1.證據要直接轉信,貼上複製沒用,無法當證據,懶得等浪費時間,所以就先回覆了。
2.本人已經在第一封信告知申訴者「板規未規定違規者須警告才能水桶。」。
依照板規規定三、3.規定:
「3.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
本人於選擇警告或水桶之時,具有裁量權。
3.自刪課業文為本板「嚴重」違反板規之情況,
國考板板友對於自刪課業文之容忍度低,
除有重大原因經與本人說明外,基本上均採最嚴重之裁處為之。
4.本人針對自刪課業文之規範,積極以板規、公告、板標、發文注意進行宣導,
希望板友能夠注意自刪課業文規定,切勿以身觸犯板規,
足證明自刪課業文,在本板之接受度低。
5.上述3.4之說明,為本人之選擇直接水桶1個月裁量之說明,
然,申訴者舉本人過往判例,
企圖穩固申訴者違規可逕自適用該判例,僅受警告而不受水桶之處罰的論點。
本人針對該判例說明如下:
該違規者違規次數達42次,根據本板水桶計算方式,水桶天數為1260日,
依照本人管理板面之觀點,水桶天數過長,不利板友利用本板,
但該違規者違規之情況,不能不處理。
因此本人參酌水桶天數達1260日,
衡量下引用警告條款,藉以減少水桶天數,
此為具有相當之情節,本人予以減輕水桶之舉。
為合理之裁量處置。
6.申訴者違規次數1次,未有水桶天數過長之情況,亦無特殊重大原因可直接解除水桶。
在本人積極宣導並立下嚴苛板規執行,仍有板友自刪課業文之情況出現,
若僅為「警告」難收本板嚴格執行自刪課業文之成效。
因此,本人給予申訴者水桶30天之處置,屬合理之作為,望組務採之。
7.另外,建議申訴者避免使用情緒性字眼進行申訴和溝通,
此舉對於申訴之進展,毫無實體之助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232.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Plan/M.1430489337.A.FE3.html
※ 編輯: P55555 (61.227.232.144), 05/01/2015 22: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