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板主 conk 以組務板兩位當事人 angel0331tfg / wuliang7967 回覆內容
判定為「分身帳號」,援引板規加重處分。然從所回覆內容應為「共用帳號」
(帳號共用/借用),而非「多重帳號」(分身帳號),板主 conk 撤回申請,
以板規判定為分身帳號加重處分,有思慮不周之處。
二、板主 conk 於板務溝通後,確定認知有所錯誤,即發布撤銷水桶公告
#1OJGoay2 (e-coupon) 。請群組續行移送帳號部,由帳號部根據多項
證據判定是否為分身帳號。原分身水桶處分即已撤銷。
三、帳號部已有查詢結果。#1OMZeEGd (L_LifePlan)
※ 引述《angel0331tfg (HY)》之銘言:
: 申訴人:angel0331tfg
: 案件類別: 一般
: 看板板名:e-coupon
: 被申訴人:conk
: 申訴訴求:不服板主尚未釐清狀況和查閱其他證據就未審先判
: 申訴內容:
: 以下版規節錄自e-coupon板
: 一.通用發文及推文規定:
: 2.禁止以分身帳號規避各類發文及推文規定
: 10.不得以分身帳號重覆發文(天數由依各分類之規定)
: 四.懲罰原則:
: 3.分身水桶處份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相關板規
: 之前我和朋友在兩篇回文已解釋過(代碼#1NE6Ruk和#1OGNzRPR),表明我們確實不是分
: 身,也願意提供其他資訊以供貴站核對或查詢。在我12/2回文(#1OGNzRPR)後,收到
: conk在12/3的來信表示:分身並非他判定,他也是很無奈我找朋友代po,然後我對於造成
: 他的困擾感到不好意思,所以更寄信給他謝謝他執行板規(在這之前有被水桶30天,這一
: 件真的違反規則,所以我沒有異議,反而當時感謝他的認真),因為此時的我還單純相信
: 他。直到,12/10赫然發現自己和朋友竟然被判定分身,而分處10年和30天的禁言處分,感
: 到疑惑,因此向對方詢問,沒想到對方表示他基於在(#1OGNzRPR)的一段話 「如果真的
: 還有違反其他事項的話 就請版主處分我就可以了 因為我朋友真的很無辜 幫忙我還要被牽
: 連...」進而判定我和W大為分身。
: 以下是我申訴的主因-
: 第一個:判定分身應該要基於其他的證據吧?而非這一段根本不能算證明的話語。為何不
: 去對其他更多的上站紀錄、註冊個資和信箱或常看的板等等,覺得這些資訊絕對都比這一
: 小段話更有判定分身的價值。
: 第二個:若真的是因為這段話,不就表示板主也覺得W大是我朋友而非分身,怎麼還會判
: 定分身?
: 第三個:為何板主在12/3的信件表示分身非他判定,但是12/10卻又承認是他判定?
: 第四個:為何未審先判?不是應該移交帳務部調查之後,確定我們是分身才可以定我們的
: 罪嗎?為什麼證據都不看就自由心證然後判我們刑?
: 第五個:我和朋友在回文都說明過也願意配合調查(代碼#1NE6Ruk和#1OGNzRPR),因為
: 真的不是分身,也可以提供N年前雙方不同時間點註冊資料的個人證件去做配合,可是無
: 法理解為什麼其他的部分都不去確認,然後莫名地去定別人罪。因為現在大家在同一個實
: 驗室、家裡、辦公室上網都很常見啊,如果剛好IP一樣也不能說是分身,更何況就剛好這
: 一次兩次IP一樣,其他根本大相徑庭啊。根據邏輯,如果這次IP位置相同,不是應該要去
: 比對其他資料嗎?但是沒有對證,就直接下判!更何況,我們樂意接受調查和提供資料以
: 供站方做比對,實在不懂,為何不對證,實在不合理。
: 最後:由於W大和我的文章都已被刪除,所以我必須請conk提供備份。但我很確定,朋友
: 幫我代po的內容並非全都一樣,至少朋友有加上「由於代po,請勿站內信,請聯絡
: angelxxxxxx的信箱。」
: conk表示取消結案送帳號部調查,原本沒有注意到已送帳號部調查,所以提出申訴。我真
: 的是覺得害到朋友,很不好意思,至少要替他提出反駁(雖然他想息事寧人)。由於希望
: 可以有第三方的客觀評斷,所以來這裡申訴,就像被地方法院誤判之後還可以上訴到高等
: 法院,願意相信高等法院會去檢視更多的資料,然後做出合理的判決。願意相信申訴這個
: 功能存在,一定有一點意義,所以希望小組長可以盡快做出判決,謝謝。
: ==============================================================================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註]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與板主溝通即逕行申訴者,除不予受理申訴外
: ,處禁言7日。
:
: [註] 受板主處分者得於本組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下文件,檢附要件缺少者,將
: 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訴:
: [證01]一、被處分文章備份。
: [證02]二、板主公告。
: [證03]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49.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Plan/M.1482939563.A.0C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