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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與推文罰則】第四條之內文, 意見不合與人身攻擊間有很大的落差, 被申述者的意見就是純抒發文, 發文者不能針對單一個案文章認為違規且申訴。 再者, 發文者未對任何人做指名道姓批判,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加上本板發文偏向抒發情緒, 過度延伸與黑特板無異實在不能相比, 為保護板友抒發情緒權益, 恕無法就文字獄進行處分; 否則一堆漫罵親人、老闆、甚至對自己這些有攻擊對象的文章, 是否都可以藉由申訴來處分? ※ 引述《NKB285 (SunDragon(S.D))》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KB285 信箱] : 作者: pinpo (cellr) : 標題: Re: 檢舉-板務溝通信1 : 時間: Sun May 16 00:04:52 2021 : 查板規之後, : 【發文與推文罰則】 注意!任何使用者凡進入本板即默認您了解本板板規與罰則。 : 第四條 本板對人身攻擊定義,不論是主動攻擊他人或因對他人言論不滿而回擊者, :     只要構成人身攻擊之事實,即視為違規,依程度輕重照板規懲處。 :     此外,意見不合與人身攻擊間有很大的落差, :     請發文推文者勿因他人持反對意見,就任意指責對方人身攻擊, :     如經板主認定檢舉人有濫訴之嫌,得以不回應其檢舉。 : 板主認為只是意見不合, : 抒發情緒文章並無不妥,板上也有許多人說想殺死自己親人的或漫罵老闆的, : 依照最後一句: : 如經板主認定檢舉人有濫訴之嫌,得以不回應其檢舉。 : 檢舉無效,不再回覆。 : 另, :    《違法程度之人身攻擊》 :     認定標準為: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含三字經、不雅形容詞等用詞。 :     例:「幹」、「醜」、「賤」、「智障」、「白痴」、「腦殘」、「丁丁」等。 :     公然侮辱罪需針對特定人士辱罵才能成立,用以上詞彙評論事件, :     或是該文章、推文中無法推斷出發表者有針對特定人物,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     但若有符合上述普通、惡意的人身攻擊標準,仍比照板規處理。 :     違法人身攻擊文劣退並水桶一個月;於推文中違法人身攻擊者水桶一個月。 :     其後發文或推文仍未改善者劣退水桶三個月。三犯永久水桶。 :    (對公然侮辱罪之定義及提告等相關疑問,因非本版業務,故請另洽Law版) : 明文規定「公然侮辱罪需針對特定人士辱罵才能成立」 : 「該文章、推文中無法推斷出發表者有針對特定人物,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 該篇文章並無指名道姓任何人。 : 申訴不成立。 -- 「支持我一生的信念有三:知識、情愛、和對人類無可抑遏的憐憫。」 - 羅素.哲學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40.221.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PTTHealth/M.1621096471.A.F2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