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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板規來看,針對非特定對象嘲諷,確實未構成「公然侮辱罪」,亦未違法。 此案維持板主 pinpo 的判定。 第四條 本板對人身攻擊定義,不論是主動攻擊他人或因對他人言論不滿而回擊者,     只要構成人身攻擊之事實,即視為違規,依程度輕重照板規懲處。     此外,意見不合與人身攻擊間有很大的落差,     請發文推文者勿因他人持反對意見,就任意指責對方人身攻擊,     如經板主認定檢舉人有濫訴之嫌,得以不回應其檢舉。    《違法程度之人身攻擊》     認定標準為: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含三字經、不雅形容詞等用詞。     例:「幹」、「醜」、「賤」、「智障」、「白痴」、「腦殘」、「丁丁」等。     公然侮辱罪需針對特定人士辱罵才能成立,用以上詞彙評論事件,     或是該文章、推文中無法推斷出發表者有針對特定人物,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若有符合上述普通、惡意的人身攻擊標準,仍比照板規處理。     違法人身攻擊文劣退並水桶一個月;於推文中違法人身攻擊者水桶一個月。     其後發文或推文仍未改善者劣退水桶三個月。三犯永久水桶。    (對公然侮辱罪之定義及提告等相關疑問,因非本版業務,故請另洽Law版) ※ 引述《NKB285 (SunDragon(S.D))》之銘言: : 看板使用者申訴單 : 英文板名:prozac : 申訴對象:pinpo : 申訴事由:pinpo於板上發表人身攻擊文章,經檢舉未依板規處分,蓄意曲解板規 : 證 據:#1WdzcEfS (prozac) : 補充事項: : 若本案判定不成立 : 是否未來只要不指名 : 就可以在憂鬱症板發表黑特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179.2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PTTHealth/M.1624800838.A.B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