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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使用者申訴單 英文板名:SocialHealth 申訴對象:PogChampLUL 申訴事由:不服板主水桶判決 證 據: 判決文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AID): #1g0LcFFI (SocialHealth) [ptt.cc] [公告] 暗陰陽水桶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cialHealth/M.1778473359.A.3D2.html 05/11/2026 12:12:11 PogChampLUL 暫停 zhtw 發言,期限為 10 天 理由: 自承搬屎 補充事項: 板規1-3內容如下 1-3 禁止轉貼繁中區Threads/IG/臉書等非經授權轉載之文章,違者水桶。 但我被檢舉之文章,並未直接轉貼 Threads 文章內容、截圖或連結, 僅有提及此事件來源於 Threads。 依板規文義理解,1-3 所禁止者應為「轉貼未經授權內容」, 而非單純提及相關平台或事件。因此我認為, 此次判定似乎已超出板規文字原先規範的範圍。 觀察其他板友發文,亦有其他板友採取相同理解方式發文, 可見板規文字確實存在解釋空間。 比如說,此篇討論淡江大橋的文章 文章代碼(AID): #1g0l3WnL (SocialHealth) [ptt.cc] Re: 淡江大橋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cialHealth/M.1778577632.A.C55.html https://i.meee.com.tw/ctUAT6G.png
該板友也是跟我同樣的理解方式,用轉述而非直接轉錄的方式來發文, 可見板規文字確實可能讓使用者理解為: 「只禁止直接轉貼內容,而不包含單純轉述事件。」 經向 PogChampLUL 板主申訴後,他的解釋則為: 「文章提到在脆看到,又在本板發文,足以達到轉貼文章之目的。」 此種解釋方式,已將「轉貼文章」延伸至「轉述平台事件」。 在沒有補充條款的情況下,此種以「效果」認定違規之方式, 與板規原文字義存在一定落差,可能使一般使用者難以預見違規範圍。 因此希望組務協助審視,本案是否已超出板規文字通常可預見之適用範圍。 附錄 證01:被水桶的文章原文 證02:我的申訴信件內容 證03:板主回覆申訴內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90.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PTTHealth/M.1778762618.A.DAE.html ※ 編輯: zhtw (61.227.90.89 臺灣), 05/14/2026 20: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