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板使用者申訴單
英文板名:SocialHealth
申訴對象:PogChampLUL
申訴事由:不服板主水桶判決
證 據:
判決文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AID): #1g0LcFFI (SocialHealth) [ptt.cc] [公告] 暗陰陽水桶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cialHealth/M.1778473359.A.3D2.html
05/11/2026 12:12:11 PogChampLUL 暫停 zhtw 發言,期限為 10 天
理由: 自承搬屎
補充事項:
板規1-3內容如下
1-3 禁止轉貼繁中區Threads/IG/臉書等非經授權轉載之文章,違者水桶。
但我被檢舉之文章,並未直接轉貼 Threads 文章內容、截圖或連結,
僅有提及此事件來源於 Threads。
依板規文義理解,1-3 所禁止者應為「轉貼未經授權內容」,
而非單純提及相關平台或事件。因此我認為,
此次判定似乎已超出板規文字原先規範的範圍。
觀察其他板友發文,亦有其他板友採取相同理解方式發文,
可見板規文字確實存在解釋空間。
比如說,此篇討論淡江大橋的文章
文章代碼(AID): #1g0l3WnL (SocialHealth) [ptt.cc] Re: 淡江大橋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cialHealth/M.1778577632.A.C55.html
https://i.meee.com.tw/ctUAT6G.png
該板友也是跟我同樣的理解方式,用轉述而非直接轉錄的方式來發文,
可見板規文字確實可能讓使用者理解為:
「只禁止直接轉貼內容,而不包含單純轉述事件。」
經向 PogChampLUL 板主申訴後,他的解釋則為:
「文章提到在脆看到,又在本板發文,足以達到轉貼文章之目的。」
此種解釋方式,已將「轉貼文章」延伸至「轉述平台事件」。
在沒有補充條款的情況下,此種以「效果」認定違規之方式,
與板規原文字義存在一定落差,可能使一般使用者難以預見違規範圍。
因此希望組務協助審視,本案是否已超出板規文字通常可預見之適用範圍。
附錄
證01:被水桶的文章原文
證02:我的申訴信件內容
證03:板主回覆申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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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90.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PTTHealth/M.1778762618.A.DAE.html
※ 編輯: zhtw (61.227.90.89 臺灣), 05/14/2026 20:5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