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D0045
【裁判日期】公元2011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裁判案由】11/19[申訴] 政黑版主dreamysky惡意判人水桶
#1EntK0HL (L_SecretGard)
申訴事由:版主dreamysky惡意判人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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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判文:申訴方勝訴,請HatePolitics板板主dreamysky公告並解除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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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判文:
事由根據板主附上的「證三」為開端,「證四」為檢舉、「證七」為答辯文、「證六
」為板主判決。
申訴後板主兩次回覆均提及恢復18% 與恢復18% 額度就中文上而言確實是不一樣的,
卻違背類比『他被我殺了』以及『他"預算"被我殺了』的基準,(註一)加上申訴者的答
辯文中的新聞聯結確實有18% 優存恢復,依照現有的證據與證詞,申訴者並無違反貴板板
規2-8。
引述板規:(關鍵字以黃色標示)
8.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而被檢舉人
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
若版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無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
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版規懲處。
(對於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不在此限 例:政治人物、政黨或外圍團體)
申訴者的檢舉者的證據當然有其價值,而申訴者的回應也確之有物。
至於申訴者附上的信件,板主的回覆在答辯時已無其效力在,故無法作為有效證詞。
而申訴方所述板主「惡意」水桶,經由板主答辯亦無回應,組方判定為不實指控,故
被申訴之板主不必有所懲處。只需要在該板公告並解除水桶即可。
以上,本案作結。
註一:類比使用不恰當,無法成立。
不管是18%優存恢復、18%恢復、18%額度恢復,都是指其公務員優惠存款制度。
(除非國內真有這一個一樣可套用的制度)
而板主舉出的類比
1.『他被我殺了』,是刑法,指這人被殺害了。
2.『他"預算"被我殺了』,是民法,指的是金錢糾紛。
由於類比不恰當,組方無法從這一點觀審判起。
心情小品集實習小組長Tia (iwas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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燭淚被朔風吹滅
青春被妝扮帶遠
親吻你的鞋
是愛情昭然若揭
--《陳黎的簡化與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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