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人ID:stratford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_Picket/setzer
於 #1KzJfVYT (HateP_Picket) 之判決
三、申訴事由:
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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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wUq_wa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KwUWmHw tkfc55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24616767.A.EA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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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wWRAvN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KwW3ZVj Felix7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24623306.A.E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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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kj於政檢板先後以政黑板規三-2-e和三-2-i提出檢舉,
兩檢舉案時間差在24小時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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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wWlOBu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KwUWmHw nnkj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24624600.A.2F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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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認為nnkj違反政檢板規三-6,
故於 #1KwWlOBu (HateP_Picket) 提出檢舉。
Enter1942於該文判決nnkj不違反政檢板規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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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zHZAdd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Kz90ZtM jimmyl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25348810.A.9E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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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zJfVYT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KzIvAT4 jimmyl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25357407.A.89D.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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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政檢板先後以政黑板規三-2-i和三-2-g提出檢舉,
兩檢舉案時間差亦在24小時內。
setzer於 #1KzJfVYT (HateP_Picket) 判決本人違反政檢板規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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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認為,政檢板規三-6所提及之「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時
不受本條限制」,由 #1KwWlOBu (HateP_Picket) 之判例可以瞭解到
板務認定「當兩檢舉案其一是依政黑板規三-2-i提出檢舉時,不受政檢板規三-6
『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之限制」。
而本人於 #1KzHZAdd (HateP_Picket) 和 #1KzJfVYT (HateP_Picket)
所提出的之檢舉案,其一亦是依政黑板規三-2-i提出檢舉,
因此本人認為,本人提出的兩檢舉案亦不受政檢板規政檢板規三-6
「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之限制。
然而板務卻於 #1KzJfVYT (HateP_Picket) 判決本人水桶。
由此可清楚瞭解到,政檢板規三-6於板務裁判時存在模糊地帶,
導致24小時內於政檢板提出兩檢舉案時,
先提出政黑板規三-2-i者違反政檢板規三-6,
而後提出政黑板規三-2-i者則不違反政檢板規三-6。
另,政檢板規一-3提到,若推發文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
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故本人認為,
政檢板規三-6存在未明確規範之部份,
板務應作出對本人有利之裁判,不應判決本人水桶。
四、申訴訴求:1.解除setzer於 #1KzJfVYT (HateP_Picket) 判決本人之水桶。
2.修訂政檢板規三-6未明確規範之內容。
五、檢附證據:[證一]>>nnkj檢舉案之一 #1KwUq_wa (HateP_Picket)
[證二]>>nnkj檢舉案之二 #1KwWRAvN (HateP_Picket)
[證三]>>本人檢舉nnkj違反政檢板規三-6一案
#1KwWlOBu (HateP_Picket)
[證四]>>本人檢舉案之一 #1KzHZAdd (HateP_Picket)
[證五]>>本人檢舉案之二 #1KzJfVYT (HateP_Picket)
[證六]>>setzer溝通回覆信
[證七]>>setzer溝通回覆信
[證八]>>Enter1942溝通去信
[證九]>>Enter1942溝通回覆信
[證十]>>政檢板規,請參閱一-3和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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