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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過。 若對板主解釋不服或板主3天以上都不理會,再使用本申訴管道。 請申訴者將溝通證據以轉錄形式轉錄至本板,經修改或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任何申訴案於申請之同時,即代表授權同意組務得自行轉錄 申請人所發之相關文章 至 組務版,作為證據文章或判決附件 注意:非當事人不得提出申訴及檢舉,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因警告、水桶、劣文為標的之申訴僅限以當事人為主。  *無明確當事人之板務申訴不限,任何使用者皆得予提起申訴。 ============================================================================== 一、申訴人ID:helloladies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fant1408/hw102050 三、申訴事由: a.本人於6/8檢舉wac08 違反政治黑特板3-4 fant1408板主判處不成立 ┌─────────────────────────────────────┐ │ 文章代碼(AID): #1LTREIcz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LSpNI_j wac08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33777042.A.9B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38 m 4 6/08 HelloLadies □ [檢舉] #1LSpNI_j wac08 政治黑特板3-4 推 Fant1408: 判決不成立!廢雖然負面貶抑字詞 但wac08並未使用「廢」 06/09 19:09 推 Fant1408: 字可知指稱特定對象(由字面上無法得知) 06/09 19:09 推 Fant1408: 綜上 本案檢舉不成立! 06/09 19:10 推 wac08: 我沒有講廢是指誰 也不是針對你 06/09 21:00 → wac08: 況且推文根本沒有主詞 當然不會有ID 也不會有暱稱代稱 06/09 21:00 → Fant1408: 他是在等著請小組長改判啦 06/09 21:00 b.不服判決,緩提出申訴 ● 1421 m 6/09 HelloLadies □ [申訴] fant1408 #1LTREIcz 判決 ┌─────────────────────────────────────┐ │ 文章代碼(AID): #1LTjlM1T (HateP_Picket) [ptt.cc] [申訴] fant1408 #1LTREI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33852886.A.05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c.hw102050判決申訴不成立 ● 1423 m 6/09 hw102050 R: [申訴] fant1408 #1LTREIcz 判決 ┌─────────────────────────────────────┐ │ 文章代碼(AID): #1LTkW6qO (HateP_Picket) [ptt.cc] Re: [申訴] fant1408 #1L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33856006.A.D1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理由: 判斷要點有兩要件 [下述禁止特定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人身攻擊 檢視原推文 「廢」字屬「明顯貶抑詞語」,此要件成立 唯[下述禁止特定對象/群體]要件,判斷引用板規3-4 4.禁止攻擊特定對象(ID)或暱稱代稱特定對象並攻擊(客觀可得知指稱對象) 特定對象(ID)不成立,原文並未見到任何ID 暱稱代稱特定對象不成立,原文並未見到任何暱稱或代稱,且此代稱可客觀得知指稱對象 言語攻擊要件,[明顯貶抑詞語] 成立 [下述禁止特定對象/群體] 不成立 兩要件缺一不可,故維持原判,判決無罪 D.回頭看政治黑特檢舉板板規3-4整個條文 第三章 言語攻擊板規 判決準則: ※判斷要點為[下述禁止特定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人身攻擊 ※使用圖片/連結/代稱/暱稱等形式諷刺特定對象亦視為人身攻擊 本章罰則與禁止項目︰ 4.禁止攻擊特定對象(ID)或暱稱代稱特定對象並攻擊(客觀可得知指稱對象) 此系爭條文已精明確規範"禁止攻擊特定對象",然後用"(ID)當作註解 可以很明確看到三之四的主體條文是 禁止攻擊特定對象的 ,(ID)只是被註解說 但是兩位板主確都刻意缺解板規 無視"禁止攻擊特定對象"的條文 卻擅自擴大後面的(ID)註解 刻意解釋為僅只禁止攻擊特定對象是只限於ID 如果板規要規定"禁止攻擊的對象就僅限於ID" 為什麼不直接在板規規範"禁止攻擊特定ID" 此為兩位板主刻意曲解3-4 自行擴張板規的行為 還有最重要的,HW102050再申訴判決提到 4.禁止攻擊特定對象(ID)或暱稱代稱特定對象並攻擊(客觀可得知指稱對象) 特定對象(ID)不成立,原文並未見到任何ID 暱稱代稱特定對象不成立,原文並未見到任何暱稱或代稱,且此代稱可客觀得知指稱對象 一直強調沒有看到該條文中()內提到的ID 卻忽略了該條文還有一個() 4.禁止攻擊特定對象(ID)或暱稱代稱特定對象並攻擊(客觀可得知指稱對象) 條文也提到了(ID)跟(客觀可得之指稱對象) HW102050跟FANT1408在規範明確下確又無視板規,拿著第一個(ID)當作判決無罪的理由 確整個忽視(客觀可得之指稱對象)這項註解 身為政黑板主,確連"號稱"自己訂定的板規已經不是第一次出現這種訂定者都搞不清楚 板規規範,還老是要斷章取義,區解板規,自行擴充選擇來解釋板規甚至用來判決.哀! 論訴至此 相信以精明確的指出FANT1408/HW102050在處理本判決時 是如何的故意曲解和明顯的瑕疵忽略板規 造成如此荒謬的判決..... 四、申訴訴求: 1.請fant1408/hw102050切勿"曲解"板規條文。 2.政黑板板主群已多次曲解板規,應各記小組板務警告乙次。 3.請針對被檢舉者wac08針對3-4判處版規 五、檢附證據: [證一] #1LTREIcz (HateP_Picket) 原檢舉文及FANT1408判決 [證二] #1LTjlM1T (HateP_Picket) 不服FANT1408判決提出申訴 [證三] #1LTkW6qO (HateP_Picket) hw102050判決#1LTjlM1T (HateP_Picket)申訴文 [證四] 與HW102050溝通之信件證據 自6/9信件發出後三日仍無獲得回應 -- 一個男人一生只愛一個女人,這没出息,但我多希望你是這樣的人。 沙拉紀念日.俵萬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5.160.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34161340.A.996.html ※ 編輯: HelloLadies (123.205.160.31), 06/13/2015 10:14:40 ※ 編輯: HelloLadies (123.205.160.31), 06/13/2015 10:16:08 ※ 編輯: HelloLadies (123.205.160.31), 06/13/2015 10:23:59 ※ 編輯: HelloLadies (123.205.160.31), 06/13/2015 10:28:09
nnkj: 造句: 廢到笑 這也能判無罪 61.230.157.80 06/13 17:18
nnkj: 請問 以上有無針對特定對象? 板主說說看 61.230.157.80 06/13 17:19
hw102050: 請問針對到誰? 這我真的看不粗... 223.137.183.56 06/13 17:28
hw102050: 到底是罵我 還是評論我的理由... 223.137.183.56 06/13 18:20
r13974682: 他認為是罵到他本人 1.161.109.21 06/13 23:01
r13974682: 是不是客觀就... 1.161.109.21 06/13 23:01
nnkj: 爛到爆 這也能凹 61.230.243.132 06/14 13:50
nnkj: 廢到笑 這也能看不出? 61.230.243.132 06/14 14:18
nnkj: 以上造句 請問 是針對人還是推文? 61.230.243.132 06/14 14:27
nnkj: 原句: 推 wac08: 廢到笑 這也能檢舉? 61.230.243.132 06/14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