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ignana: 需要當事人才可以申訴,非權利當事人不能。 07/13 22:46
推 Bignana: 如果板規涉及不同任版主,可能解釋權會有所不同,比較難 07/13 22:50
→ Bignana: 說這是標準不一;反之亦然。 07/13 22:50
→ zeuswell: 前案A後案B並非「不同任期」的判決、屬同任期但「不同」 07/14 10:37
→ zeuswell: 版主所做的判決。前案A的版主認定同樣內容非屬相關版規 07/14 10:37
→ zeuswell: 管轄範圍、後案B中因另名版主使用跟版規文字內容無關的 07/14 10:37
→ zeuswell: 認定(版主僅以一句推文而判斷使用者精神有可能有問題 07/14 10:37
→ zeuswell: 所以水桶,說明與版規無關、版主亦非精神醫生)令人難以 07/14 10:37
→ zeuswell: 信服。 07/14 10:37
→ zeuswell: 並且判決後案的版主說可以將前案送小組判決,但前案早已 07/14 10:37
→ zeuswell: 逾申訴期、檢舉期,故特此詢問 07/14 10:37
→ zeuswell: 判決後案的版主亦公告透露版主間對相關內容有分歧,卻沒 07/14 10:49
→ zeuswell: 有其他版主出來發表意見,既使版主有版規解釋權,也不 07/14 10:49
→ zeuswell: 應當突然改變支持後案判決者這種以使用者精神狀態做認定 07/14 10:49
→ zeuswell: 水桶的方式 07/14 10:49
→ zeuswell: 版規也亦沒有以相關內容做認定的標準 07/14 10:50
推 Bignana: 可以私信我相關文章,我來檢視一下。 07/14 12:20
→ zeuswell: 待整理後寄出 07/14 12:29
推 Bignana: 更正一下,按前板務站長解釋,申訴權只有當事人才有,所 07/14 13:35
→ Bignana: 以這部分可以明確回應你,受處分的當事人才有申訴權。 07/14 13:35
→ Bignana: 0.html 07/14 13:35
推 Bignana: 在站長解釋與站規的大前提,這部分仍須當事人提出申訴。 07/14 13:36
→ zeuswell: 沒關係,不造成小組程序麻煩,我也知道照程序是不對的。 07/14 13:44
→ zeuswell: 日後有機會若有本人檢舉的案子再循規定申訴 07/14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