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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ZjLl8WA (HateP_Picket) [ptt.cc] [申訴] 臺灣民國112年[矚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72829896.A.80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本案為使用者在政黑板多次以相同或類似之推文、全文複製貼上文章造成版面洗版之水桶 原檢舉案經由兩位版主認定違反規定 然本申訴案亦同該使用者於小組版申訴的前案 同為未遵守相關發文格式 該使用者使用標題格式↓ [申訴] 臺灣民國112年[矚]字第#1ZjJFN-k號裁判書 [ 聲請人 ♥ PReDeSTiNeD ] [ 案件編號 ☹ #1ZjJFN-k (HatePolitics) ] [ 重審理由 ] 應使用之格式↓ 標題:版主ID AID 判決 一、申請人ID: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三、要求重審理由 過去亦有使用者arsonlolita因違反規定格式判處口頭警告、並且案件不受理之前例 推文中亦提醒使用者修正,並非直接不受理 推文中使用者之回應顯見其僅為對相關格式不滿,而非無法修正 若包含前案多次經過提醒仍然不願意修正,本人認為該使用者必須自負其責 → zeuswell: 第二章19.若違規條文沒有明定水桶天數,則以正常水桶之 01/04 19:01 → zeuswell: 天數(7天)處之。 01/04 19:01 推 zeuswell: 請於本推文發出後24hr內更正內文標題。請勿自創用字、 01/04 19:02 推 zeuswell: 用法,若超過時限不受理 01/04 19:02 你又在超法規了 懶得鳥你 既然前案你已經有回應了 再來本座要上訴到小組去了 推 Rrrxddd: 同意見 第二章沒規定天數的 2-19有說 → PReDeSTiNeD: 本件業經[申訴][溝通][訴願]程序請求在任3位作出違法 01/05 20:00 → PReDeSTiNeD: 判決懲處之[行政機關]自我修正[不法行政命令]未果且 01/05 20:01 → PReDeSTiNeD: 經[本座]要求補上[本座]各行為之違法態樣亦未蒙回應 01/05 20:01 → PReDeSTiNeD: 已逾[廿四小時]因此[本座]將朝[行政訴訟]方向[邁]進 01/05 20:02 → PReDeSTiNeD: 特此告知作成此[於法不容之行政處分]3位執政者[欽此] 01/05 20:03 推 zeuswell: 提醒後未修正標題格式以及自創內文用詞逾24HR,不受理 01/05 20:05 → PReDeSTiNeD: 本座亦在此提醒zeuswell: 01/05 20:06 → PReDeSTiNeD: 無論[檢舉]或[申訴] 01/05 20:06 → PReDeSTiNeD: 祇要你們看得懂內涵 01/05 20:06 → PReDeSTiNeD: 拘泥於形式不過祇是你們試圖成為[匪逃匪]規避責任之 01/05 20:07 → PReDeSTiNeD: 方式 若你們有擔當的話 應該要檢討版規而非苛責版友 01/05 20:07 推 zeuswell: 過去亦有未修正相關格式而不受理之案例,請尊重規定 01/05 20:07 → PReDeSTiNeD: 蕭規曹隨 01/05 20:08 → PReDeSTiNeD: 因循苟且 01/05 20:08 → PReDeSTiNeD: 這就是你標榜的改革進步價值嗎? 01/05 20:08 → PReDeSTiNeD: 本座在此善意叮嚀你 zeuswell 01/05 20:08 → PReDeSTiNeD: 看你是要成為仁君治世 01/05 20:09 → PReDeSTiNeD: 還是要成為庸君例行公事 01/05 20:09 → PReDeSTiNeD: 端乎你一念之間 01/05 20:0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112.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673849873.A.3C6.html ※ 編輯: zeuswell (111.254.112.14 臺灣), 01/16/2023 14: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