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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版規第3條: 為維護法庭寧靜,關於申訴案或檢舉案,非當事人請勿推文或發文。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 刪文或退文,並處禁言30日以上。 這條其實在許多小組看板或者檢舉看板都能見到。 我的理解一直都很直觀: 在檢舉或申訴案件下,與案情無關的人不得插話或發文。 清楚、明瞭,沒有太多爭議。 但我從沒想過,這條還能有「進一步」的解釋——而這層詮釋,坦白說我無法理解。 最近發生了一個案例,剛好涉及小組實習小組長的認定。 我想釐清的是,這條「法庭寧靜」的適用範圍,到底能有多大。 根據實習小組長的最新判定: 有板友在其他看板提到自己在小組內提出罷免申請。 結果因為這樣的言論,被認定違反小組版規第3條「法庭寧靜」,並遭處分。 我當下的反應是:「蛤?可以這樣嗎?」 這不是在檢舉案的推文插話,也不是在小組板公開發文干擾審理程序,而是在別的看板, 提到自己在小組的罷免申請流程。 這樣也能構成「破壞法庭寧靜」? 這樣的處分,是不是就像傳說中的「隔空水桶」? 以前只聽過這種說法,沒想到真的在眼前看到,實在有點震驚。 所以我想認真請教協助實習小組長的群組長bignana: 這樣的版規解釋,合理嗎? 把「其他看板的發文」當成違反小組版規的依據,站得住腳嗎? 這樣的處分,符合站規與站方的原則嗎? 如果這樣的擴大解釋可以成立,那未來大家是不是也要注意,未來可能在任何一個有法庭 寧靜相關規定的看板申請,檢舉,申訴,任何一個動作,然後在 PTT 任何角落談論此案 件,都有可能被定罪成「破壞法庭寧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23.229.1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747154421.A.935.html ※ 編輯: tn00270144 (223.23.229.196 臺灣), 05/14/2025 00:48:39
freddy50301: PTT_Health 小組長(ilovemami) 協助代理05/14 01:05
freddy50301: 你以為別人是菜雞吧05/14 01:05
我沒有討論小組長是不是菜雞的問題。 其他看板資深小組長就一定是對的? 不能探討是非對錯? 不一定吧! 連申訴人沒有附溝通信違反小組申訴規定的情況都沒反應…………? 所以你的論述我無法理解 我這篇文探討的是是非對錯問題 希望你能理解 ※ 編輯: tn00270144 (223.23.229.196 臺灣), 05/14/2025 01:21:41 ※ 編輯: tn00270144 (223.23.229.196 臺灣), 05/14/2025 01:22:53
ilovemami: 他做錯的地方在他誤導大家可以來組務的罷免文發言,今05/14 03:29
ilovemami: 天光是平行的板跟板之間都不能滋事聚眾鬧板,遑論他以05/14 03:29
ilovemami: 曲解誤導的方式請大家來這邊進行所謂的討論,那實質上05/14 03:29
ilovemami: 就是擾亂這邊的秩序 05/14 03:29
freddy50301: 原來你不是故意寫實習小組長的嗎?05/14 03:47
??? 你想太多了 我一個普通看板使用者,哪來的優越感來質疑小組長職位。
freddy50301: 那傢伙就是來亂的阿05/14 03:49
freddy50301: 板規也不看 組規也不看 想要什麼發什麼文都按照自己05/14 03:49
freddy50301: 意思 這裡本來就不是一般看板採取較嚴厲的規範 有什05/14 03:49
freddy50301: 麼不合理的地方嗎 我看不出來05/14 03:49
freddy50301: 而且哪來的隔空水桶 他連發了好幾篇格式有問題的05/14 03:50
哇靠 你不會以後也玩這招吧 把我在其他看板發文為依據 認定我違反政黑版規。
ilovemami: 其二 該案是要求罷免政黑跟政檢板之板主 既提出罷免05/14 03:52
ilovemami: 又隨後於被罷免之板發表有罷免案乙事可以去討論 罷免05/14 03:52
ilovemami: 案尚且未立案 其討論最多留在罷免相關兩板討論 而非貼05/14 03:52
ilovemami: 組務之文章連結請大家至組務討論 審理板主是否違規的05/14 03:52
ilovemami: 是小組長 就算要請至組務發言也須經傳喚 根本上就無需05/14 03:52
ilovemami: 要於組務討論 被處分人今天等於是自己在組務寫了一篇05/14 03:52
ilovemami: 罷免文 又在他板開了一條鏈接到組務自己的罷免文要大05/14 03:52
ilovemami: 家進行討論(然而這原則上本就是不行而且違反秩序之行05/14 03:52
ilovemami: 為) 以上行為皆為被處分人自行為之之行為 本應承處擾05/14 03:52
ilovemami: 亂法庭秩序05/14 03:53
小組長您好: 謝謝您對本案的說明,對於您指出該使用者於政檢板的行為屬煽動、聚眾滋擾等,我可以 理解並尊重小組的判斷。但有幾個地方我仍有些疑問,想進一步釐清,避免未來誤觸版規 。 一、關於組規第3條的適用範圍 小組長提到,該使用者的錯誤之一是「誤導大家以為可以在小組的罷免文下發言」,而這 種言論即構成擾亂秩序。 當然煽動他人來本質就是無意義且錯誤的。 然而不能在罷免申請文下發言嗎? 依據目前組規第3條的文字: 「為維護法庭寧靜,關於申訴案或檢舉案,非當事人請勿推、發文。」 這裡明確限定適用於「申訴案」與「檢舉案」,因此我一直以為只有這兩類案件適用所謂 「非當事人不得發言」的限制。此次的案由是「罷免申請案」,似乎不在組規3所明示的 範圍內。 因此想請問: 現在的適用標準,是否已從「行為類型限定」(僅申訴、檢舉)轉變為「結果導向」,只 要有可能影響法庭秩序者皆可適用組規3?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否也代表將來任何與建議、申請、討論等案件相關的討論,只要非 當事人發言,就有可能構成擾亂秩序? 這對使用者來說會是重大的規則理解改變,盼能明確釐清。 二、關於他板發言能否作為看板處分依據 此次的具體行為發生在「政檢板」,即該使用者在政檢板張貼文章,鼓勵他人前往小組討 論。小組則根據該篇政檢文,認定其行為構成對小組的煽動與擾亂秩序,並以此作為懲處 依據。 我理解此種跨板行為可能確實對小組造成實質影響。但想請教的是: 在行為發生地為他板(政檢),影響地為本板(小組)的情況下,小組是否可以單獨依據 他板行為,判定違反本板版規? 我個人關心的其實不是這個案件 主要關心的是這種標準真的可以如此嗎? 而且小組長也是底下看板板主的楷模 例如: 若我今天在XX板發文談論心情小組旗下複數看板看板使用者怎樣如何、情緒性措辭甚至號 召討論 縱使像此案中的情況,並沒有人真的被他鼓舞來小組罷免文下討論,也就是沒有造成實質 上的擾亂秩序行為。 那些看板管理者還是有權以此視為「聚眾滋擾秩序」,據以處分? 也就是說我一個看板發言行為 卻可能面臨數個看板的懲處? 我一直以為,各板的行為應由該板管理者判斷,所以如今這種情況是我沒想過的 以上純屬誠懇請教 期待回覆。 ※ 編輯: tn00270144 (222.250.91.192 臺灣), 05/15/2025 10:41:14 ※ 編輯: tn00270144 (222.250.91.192 臺灣), 05/15/2025 10:45:30 ※ 編輯: tn00270144 (222.250.103.64 臺灣), 05/15/2025 14:30:04
ilovemami: 我會受理你第一項關於板規3的建議 進行更動以及撤回懲 05/15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