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第20260120001字號
【裁判日期】民國115年1月20日
【裁判案由】finhisky 檢舉 HateP_Picket 板主 gerund 職務履行遲延案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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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檢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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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程序要件審查:
1、檢舉人 finhisky 主張 HateP_Picket 板主 gerund 處理檢舉案(案號:#1fMEMV-E)
有延宕職務之情事,於 2026 年 1 月 15 日向本小組提起檢舉。
2、經查檢舉人已依本組組規第 10 條先行溝通,且被檢舉人於 72 小時內未為有效回應,
檢舉程序符合本組組規第四章之規定,應予受理。
二、實體爭點分析:
1、關於受理範圍之認定: 按本組組規第 14 條第 2 款明定,超過 14 日之違規案件不予
受理。檢舉人所援引之舊案證據(案號:#1e9WrjrV)距今已逾法定期限,故該部分不
得作為本次檢舉之裁罰標的,僅列為背景事實供參。
2、關於行政遲延之判定: 按板主對於管轄看板負有維護責任。然查本組組規及該管看板
(HateP_Picket)板規,均缺乏針對檢舉案判定時限之明文強制規定。基於「法無明文
不處罰」之原則,板主於 12 日內完成合議案件之判定,尚處於行政裁量之合理區間,
難謂有「怠於執行職務」之重大違失。
3、爭議點之消滅: 被檢舉人 gerund 已於 2026 年 1 月 15 日於組務板答辯說明,並於
同日完成 HateP_Picket 看板內之判決表態。審酌板主職務屬志願服務性質,偶因私人
事務致行政節奏暫緩,若未達長期失蹤或蓄意阻礙板務之程度,小組長應予以適度裁量
空間。
本案既已完成處分程序,原檢舉訴求之實質爭點已不存在。
三、裁決結論: 綜上論核,被檢舉人之行為雖有行政效率提升之空間,然尚未觸犯本組
組規第 21 條之失職情節。爰依本組組規第 16 條,判定檢舉不成立,不予處分。
四、附帶說明: 建議 HateP_Picket 板主群應針對「須多數合議案件」建立內部通報機
制,若遇繁忙期應告知使用者預計時程,以維護看板行政執行力與透明度。
五、救濟程序: 檢舉人如不服本小組之裁決,得於本判決公告後 3 日內,檢具相關理由
與本判決文全文,逕向生活娛樂館提出上訴(申訴),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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