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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P55555的檢舉案,個人提出以下說明: 1. 本人尚未看到公告,回信請KDDKDD公告在哪,至今未說明。 依據TaiwanPlaza 組規暨組務板板規中第三項(2)言明 與板主溝通時請至少給予板主 72 小時以上時間, 閣下明顯違反此規定即申訴,請群組長判斷是否可以受理此案。 作者: P55555 (大仁) 標題: Re: 檢舉 時間: Tue Jul 29 14:22:53 2014 已過72小時了?! 2. ┌─────────────────────────────────────┐ │ 文章代碼(AID): #1JqYHreW (Chiayi) [ptt.cc] [公告] 鎖文公告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hiayi/M.1406280821.A.A2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4 Ptt幣 │ └─────────────────────────────────────┘ XXXXD文章早已被鎖文甚至已公告板友勿再回此文,何謂未處理?! 至於鎖文原因是因為有人見此文章後,刻意回文且有可能導致板面失控,基於板主 有責任預防板面秩序失控因此鎖文,XXXXD原文雖有疑似引戰之意,但未到必須引用板規 處置嚴重程度,本人認為只需鎖文公告即可。而事後亦證明公告後已有效控制板面秩序。 3. 針對P55555質疑該文為何未依嘉義板規2-3-5處理,本人已回信告知,既然P55555看 不懂,那本人只好再度重新說明一次。 首先該板規原文是"禁止針對某些特定族群,特定人物的文章及推文出現。"。其原意 是希望板友能理性討論有關嘉義的事務,預防有人以非理性字眼刻意攻擊特定板友或族群 (以人廢言)。 然而適用罰則為本板板規3-3,其條文中言明屬於嚴重違規才適用此條文,因此認定 標準需從嚴認定,以免過度濫刑。 重新檢視XXXXD原文,個人認為原文用字用詞尚屬理性且引用有據,基於言論自由的 概念,板主不宜過度控管板友的言論自由。 而本人在信中請當事人自行舉證何處係"非理性言辭",P55555提出此句「爭議就是 從這篇文開始,操弄者」,本人認定此句無任何非理性之處,自然此檢舉案不成立。而 P55555在信文另案要求提出說明,本人已在上文中回答。 針對此條文本人認為P55555只憑文中曾提到ID就認定有違規,此條件過於寬鬆且濫 刑,若此例一開日後所有文中有提到ID,是否都該禁言一個月?因此本人認為此檢舉案 不宜成立。此部份應屬於板主的自由心證,請P55555尊重本人判決之自主權,勿過度干 涉。 綜上所言,請群組長明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254.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06751412.A.8A8.html ※ 編輯: KDDKDD (218.166.254.50), 07/31/2014 04: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