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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此案,容我再次說明: (1)NKB285(以下簡稱板主)以板規 1.12 在劣退我文章、禁我水桶時,    那時 1.12 便已存在無誤。 (2)但我的訴求是,在我的發文程序過程裡,    並未見著有關板規所謂「範本」為何,    亦即,板規並未述及何謂「範本」,    因為,發文指令鍵下,跳出的視窗只有「種類」,並非「範本」。    若發文過程無誤,見不著「範本」裡的提醒(規範)事項,便無從遵守。    (詳如我的申訴文章,編號第 2286 篇) (3)板主察覺板規有不當之處,亦坦承不知如何判斷(如編號 2292 證據文章)    事後才在 1.12 編修補充規定(事證我已檢附編號 2286 申訴文章)。 (4)綜上所述,請小組長慎思宣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153.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28722560.A.0A7.html
NKB285: 同意申訴人說詞 並且 #1L8YOTEb (L_TaiwanPlaz)為判案時 04/11 21:51
NKB285: 板規 並且有跟板務同仁詢問 多數認為交由小組長判決 04/11 21:51
NKB285: 如本案判決為板主勝訴 將 將板規修正回原本簡短敘述 04/11 21:52
NKB285: 並以此案例處理往後案件 04/11 21:52
NKB285: 如判決 板有勝訴 板規維持原樣 04/11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