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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7HH6Tr (L_TaiwanPlaz) 一、發文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板板規,了解各發文種類之 相關規定。未按標題格式填寫者一律不予以受理#1L7H8JOZ (L_TaiwanPlaz) (5) 申訴/檢舉 案相關證據,請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 T 更改文章標題, 格式如下: [申訴]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證據]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原文) [證據]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公告) [證據] 不服 BigBanciao 板主 talk520 水桶之判決 (信件 / 水球) (10) 本組不受理案件如下: 2.於本組或組內看板違規日期超過 60 日以上案件。(含60日) 程序不符者,組務得通知使用者於 72 小時內補正。 若仍未補齊資料,則不受理該申訴案。 請於 72 小時內補正, 逾期則終止受理。 ※ 引述《jarryjarry (任好壞開花結果)》之銘言: : 申訴人:jarryjarry : 被申訴人:jerry11006 : 看板板名:Kaohsiung : 申訴訴求:1.撤回退文判決 : 2.撤銷「團報」板規 : 申訴內容: : 已於7/30退文當日寄信給版主 該信開頭因自身了解不夠透徹故詢問了板規 : 但不構成版主無視後方詢問成立的理由 72小時後未收到回覆故直接申訴 : 1 m 3 7/28 - □ (已被jerry11006刪除) <jarryjarry> 團報 : 本人在高雄版徵求一同體驗瑜珈課程同伴 : 卻被版主視同為[團報]並給予退文 對此感到不滿 理由如下 : 文章開頭及標題皆標明「徵求體驗瑜珈同伴」 : 動機在於「徵求另一位瑜珈課同行者」 : 「雙人體驗同行價」純為筆誤 應為「雙人體驗方案」才對 : 因該堂課程為雙人同行的單次體驗課程 : 雙方無私下金錢交易更不隸屬於合購範圍 : (目的在於揪人同行非享有優惠) : 頂多算是揪團不能算是團報 : 應隸屬於以下條規 並無觸犯團報之規則 : O [玩樂] 未事先租用場地。 : 例如:如唱歌團、電影團、好市多。到場一起分攤費用之桌遊、羽球團。 : 如果就該板主的定義來看 : 「兩人以上一起報名或參加一個活動,跟第三方有金錢的交易」就叫團報的話 : 那是否「揪團參加密室脫逃」和「揪團參加漆彈」也該禁止? : 幾乎徵人參加任何需要付錢的外部活動都隸屬於「團報」 : 再者板規裡根本無明顯寫清怎麼樣的行為叫做「團報」 : 版主愛怎麼認定就怎麼認定是否太標準不一 : 「團報」隸屬於「買賣文」板規條例之下(附上板規條文) : 除徵求員工,凡涉及金錢之交易行為即屬買賣文。 : 一律禁止發表於板上(含簽名檔),違者退文 : 包含但不限於轉讓、割愛、合購、代買/刷、租賃、團報、共乘、 : 已租用場地之玩樂等。詳細說明請參閱 #1Lwwu79y文章 : △ [合購] 請至置底買賣區 所有買賣行為不得代刷信用卡 : 此處所稱之合購,為物品之合購。 : 1. △ 網路上的合購行為,一律需於置底買賣區推文。 : 例如:合購某網路知名賣家之商品。 : 2. 現實生活上的合購行為 : 一同前往,一起購買,不違反合購板規。 : 假設我把此例改成「徵求一起購買瑜珈票卷者」是否就不觸犯板規? : 因為是在合理的「一起前往一起購買,該合購為物品」範疇內 : 界線十分模糊且非常不切實際 故順帶訴求取消該板規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94.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503319638.A.8FF.html
talk520: 已逾 72 小時,終止受理。 09/13 20:51
jarryjarry: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9/25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