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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您好: 對於該判決由於申述方只轉錄了自己回信的副本,並未轉錄我回信的內容, 在此做以下兩點資訊整理說明: 1.根據教育部字典內容:創作詩歌、文章或其他藝術品的人 因故認定作者必須是人(自然人)。 2.縱使如申述方所說:要表明的以法人為作者。但原新聞內並未有法人資訊。 更沒有提出雇傭合約表明受僱人同意雇傭人為著作人。 另外法律所規定的定義內容應為"著作人"並非是"作者",而法人所取得的 為"著作權",並非直接變成"著作人"。 註:著作權法: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依據高雄板規規定"新聞文必須有完整的作者與媒體資訊",關於1.新聞內容並 未有作者署名,對於2.並未有"法人資訊"以及"雇傭合約表明原著作人願意轉讓 著作人給雇傭人",因此均不具有"完整"的作者與媒體資訊。 以上是我的說明。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另外補述:該法人也不會叫"政治中心",故就算當成法人是著作人,也不該 署名為"政治中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212.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563510011.A.B54.html
talk5566: 舉例錯了吧 如果政府機關的 行政院 總統府這種機構 07/20 11:09
talk5566: 也是有著作權吧 07/20 11:09
基本上著作權法把著作分為兩部分:1.著作權人 2.著作權 公務員的著作權基本上就是歸給政府機關,但是著作人有嗎? 我記得我在學校當老師的時候沒有簽過類似的法條要我把著作人的權利讓給學校。
Fslove: simonjen 你濫用板主職權,偏袒特定族群,實在不適合當板 07/20 17:23
Fslove: 主 07/20 17:23
檢舉板規定: 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檢舉事件非當事人或板主請勿回、推文,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逕行刪文、退文或判處水桶兩週以上。   註:本條所稱當事人為申訴/檢舉人及被申訴/檢舉之板主。 我是不知道與你和干?上面該去說明的不說明,現在跑來別人的申訴文胡說, 現在這篇的申訴人去a他的文章,到底是誰和他的政治理念相近。 ※ 編輯: simonjen (114.25.164.21 臺灣), 07/21/2019 10: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