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_TaiwanPlaz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裁判字號】TARB20190015 【裁判日期】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裁判案由】LBJ4 申訴 Kaohsiung板主 simonjen案 -------------------------------------- 主 文 申訴案駁回。 -------------------------------------- 說 明 一、申訴案原文 #1ThVAA1Z (L_TaiwanPlaz) 二、雙方答辯紀錄過於冗長,故組務於本判決文將不過度引用雙方答辯之相關文字 紀錄,會直接統整合併後說明判決。 三、經帳號部查詢結果以及當事人自承,可知 Fslove == LBJ4 (當事人自承) Fslove == ysl0927 (帳號部查詢結果) 故Fslove == ysl0927 == LBJ4 四、申訴人認為,其違規並非惡意違規或明知故犯,不應以板規6-13加重水桶,並 主張其不熟悉板規。 五、節錄高雄板板規6-13如下 6-13 惡意違規、明知故犯,合併水桶+退文處分且原處分加長十倍。 申訴人另一帳號 (Fslove) 因違反板規遭水桶30日,而在遭水桶後,又以另一 帳號 (ysl0927) 於板上推文,違反板規7-6、7-7,後LBJ4帳號同樣於板上活 動,因此組務依6-13、7-6、7-7,補水桶於LBJ4帳號。 六、即便申訴人強調其不熟悉板規,不應以6-13的惡意違規、明知故犯加重水桶, 但組務認為於任何一個看板發文本應熟讀該板板規,不能以不熟悉作為減輕判 決的理由,因此組務直接認定申訴人已經閱讀過板規。 七、批踢踢上幾乎各大板都有帳號遭水桶後,分身帳號不得於板上發言之相關板規 ,且高雄板也有此條目,若有簡單閱讀過板規,就會知道遭水桶後不得使用分 身帳號於板上發言。 八、承以上幾點,組務認為板主水桶並無不合理之處,故本申訴案駁回。 九、另外提醒板主,建議於水桶使用者時,應以水桶有違規事實的帳號為主,例如 A違反板規遭水桶30天、B於A水桶期間發言,應水桶B,盡量不要直接把水     桶天數累加到另一帳號C,就算帳號已遭退註也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128.2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575097803.A.1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