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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舉,leinru非該案件當事人(檢舉人、被檢舉人), 即於檢舉案件文章推文,違反組規。 > 4567 s 2 6/21 nicetree □ [檢舉] LBJ4 違反組規 ┌─────────────────────────────────────┐ │ 文章代碼(AID): #1UxsbAsI (L_TaiwanPlaz) [ptt.cc] [檢舉] LBJ4 違反組規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592748362.A.D9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16 Ptt幣 │ └─────────────────────────────────────┘
leinru: 我已提前告知並且刪推文,相信不至造成板面混亂06/21 22:24
leinru: 請他們協助作證叫煽動板友?06/21 22:55
(6) 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檢舉事件非當事人或板主請勿回、推文,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逕行刪文、退文或判處水桶兩週以上。   註:本條所稱當事人為申訴/檢舉人及被申訴/檢舉之板主。 故水桶14天作為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40.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592831823.A.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