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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您好: : 關於您的疑問以下幾點作為回覆: 本人僅針對高雄版主其所提出新觀點4.行回復 1~3點無新論點 與先前回復亦同 1.文章具上下文關係 不應斷章取義 2.口交(哈屌)現今日常生活可出現於新聞報紙 並不完全屬於猥褻 須看上下文 2020/10/22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幫我口交」 黃捷嘆:性平教育失敗 : 4.依據過往判法律見解 口交行為 屬 猥褻行為 故屬 1-8 規範。 : 可參閱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https://reurl.cc/146ezQ 高雄版主所題案例根本就不是什麼口交行為屬猥褻行為法律見解 所提判例如下: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7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83.01.28) 要  旨: 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 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讓甲得以滿足。甲男之行 為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罪或第三○四條第一項之罪。 法律問題:甲男持尖刀對其女友乙,以脅迫之語氣對乙女說,如果不對其口交,將對 乙女不利等語。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讓甲得以滿足。甲男之行 為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罪或第三○四條第一項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第三○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蓋強制猥褻罪,其為猥褻行為之人, 應屬行為人而非被害人。平時為猥褻行為之人係被害人乙女,與強 制猥褻罪之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不同。故甲男之行為應成立以脅迫方 法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罪。 乙說:第二二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本罪強制及猥褻行為,固以行 為人犯罪主體。惟行為人以強制之方法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狀 態,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其與行為人為猥褻之行為同。至於甲男之 脅迫行為已使乙女達於不能抗拒之狀態,遂對甲男為猥褻之口交行 為,應成立強制猥褻罪。 結 論:多數贊同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 本判例所講的猥褻行為 明顯為甲"威脅口交"之行為而非"口交" 更非之語言文字口交 "猥褻是未經對方同意下妨礙或冒犯他人,並引起對方感到羞恥、厭惡感、褻瀆的、 噁心的行為,比如摸屁股和襲胸等。" 版主所述口交行為 屬 猥褻行為 為錯誤描述 強迫口交才構成猥褻行為 高雄版版主刻意將判例"脅迫口交行為為猥褻行為"擴大引導解釋為"口交為猥褻文字" 故我查法條 猥褻文字具獨立法條235條(文末) 此案所涉及法條為224 304 本判例並不支持 本人亦不理解高雄版主為何使用不相關法條判例 斷 章 取 義 誤導視聽 且本段更突顯高雄版主對猥褻文字認知有明顯誤解 具有的超前理解之疑 明顯有別於現今一般人乃至法律對猥褻文字之認知理解 本人僅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應該成為高雄板板主個人超前理解的受害者(證1)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個人超前理解而執行的板規1-8 綜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決 高雄板主超前理解受害者 A6 : 其他資訊也記載#1Vs1SmBu (L_TaiwanPlaz) 第一篇回覆 : #1VsMqXTq (L_TaiwanPlaz) 第二篇回覆 : 故不贅述。依據申訴方簽名檔內容明確可以知道內文記載口交行為, : 且明確有板友指出相關內容應屬 sex 板相關,故依據以上之客觀資訊 : 即可判定申述方簽名檔內文含"猥褻之文字"。 那為何不貼出全推文全文 前篇推文此篇說不心虛不用刪 我無法理解 且還原推文之後與風聞甚似 另第6.點未引 本人僅強調 新聞自由依舊須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新聞自由並未超越中華民國法律 僅在個別時候視個案而定 高雄版主主張新聞自由和高雄版管不到新聞局 和我主張口交以為生活可出現詞彙並不一定構成猥褻需看上下文 並不衝突 網上口交新聞就可以找到一串 我貼高雄版僅為凸顯高雄版版主主張口交(哈屌)即為猥褻之荒謬 : P.S.剛剛按成了回信,故原文重發。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本人依舊強調 : : 1.本人簽名檔具有上下關係 並非創造獨特觀點 而是強調上下關係 : : 2.高雄版版主所舉水桶案例 為推文與本人狀況有極大出入 : : 與本人申訴合理性與否無太大關係 : : 為何版主所舉多為泛政治類推 且不貼出推文全文 : : 本人不做過多踹測 僅借用高雄版主上篇推文的一句話 如果不是心虛 為何要刪掉 : : #1VhAn11r : : → abc55322 : 萊豬比懶叫更好吃^Q^ 11/12 10:05 : : #1VqosOwa : : → amsmsk : 笑死 覺得判太輕就是政治鬥爭 護航來吃我屌拉 12/10 13:36 : : 3.現今這些詞彙可出現在生活新聞報紙 不看上下文 單以 斷 章 取 義 的方式認定 : : 過於偏頗 : : 本人主張 依舊與#1Vs8jGaH #1VsMEuM6 (L_TaiwanPlaz)相同 : : 概括本次及前文所述 本人不符本次判決 : : A6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
CaCO2: 這樣未來澳洲打工度假根本撈不到錢啊 07/12 12:44
f19890230: 這樣說也沒錯,認同鈣二氧化碳大大 07/12 12:44
CaCO2: 那個,我是碳酸鈣啦ww 07/12 12:45
f19890230: 碳酸鈣是CaCO3喔 07/12 12:45
CaCO2: ...所以我是鈣二氧化碳Orz 07/12 12:45
BadNose: 樓上文組 07/12 12:4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7.96.8 (中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608193254.A.AF1.html ※ 編輯: A6 (101.87.96.8 中國), 12/17/2020 22: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