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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ovemami (ma miko P)》之銘言: : 我一次再幫你爬梳清楚 : 第一我在修法前已經公告 : 並且於當時已有一百五十人左右表示已閱讀 : 高雄板平均人數為150-200 : 至少1/2人已提前得知有新法之更改 : 我的公告就是預計一月有新法上路 : 但我並沒有寫出本公告自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是不是事實可以明確顯示,讓我來幫你回憶: 1. https://imgur.com/jQDLhWc 2) ★ ║[公告] 高雄板板規 (2023/01/01)║ ilovemami [12/31/22] 2. 12/29 ilovemami □ [公告]一月板規更新公告 發錢推廣 3. → ilovemami : 你自己也當過板主的人 板規修改先行公告我也公告了 12/31 19:19 → ilovemami : 那就始生效力 那原本說1月上路 我提前一天適用沒問 12/31 19:19 → ilovemami : 題啊 現在離一月也只剩四個多小時了 以上都是說一月份才實施的實證。 公告的標題如此,精華區板規標題如此,下面答辯內容如此。 4. 再看判決時間和置底"重新編輯"資訊 公告判決時間: Sat Dec 31 18:24:49 2022 #1Zi0ts40 (Kaohsiung) 重新編輯時間: ※ 編輯: ilovemami (27.53.17.237 臺灣), 12/31/2022 18:37:36 顯然是先判決後修改置底板規。 剩下法理的問題不是我需要告知的部分,就事實上現有證據提出未曾告知一月提早的部分 ,且目前板上並無明確公告有說明會提早實施板規的部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2.103.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672736199.A.EA6.html ※ 編輯: simonjen (211.22.103.80 臺灣), 01/03/2023 17:11:18
ilovemami: 那我要反駁了啊 當時實行的板規我當然 27.51.56.25 01/03 17:47
ilovemami: 是要先改 才能再開一個視窗引用板規 你 27.51.56.25 01/03 17:47
ilovemami: 還是沒有積極具體證據能證明我當下時間 27.51.56.25 01/03 17:47
任何施行的板規都必須先公告再實施,這是身為板主的基本義務,目前板上可以 找到的就是公告1月份實施,精華區的板規標題明顯也是(2023/01/01),需要積極 證明的是你有公告提前實施的公告內容,如果沒有就是依據現有公告的內容去讓 板友判斷實施的時間。
ilovemami: 的板規是哪個版本的 如果你要查置底檢 27.51.56.25 01/03 17:47
ilovemami: 舉區那也沒辦法 因為我會為了截止到上 27.51.56.25 01/03 17:47
ilovemami: 次的檢舉受理 所以把編輯日期刪掉 你看 27.51.56.25 01/03 17:47
ilovemami: 到的重新編輯時間自然是我判決完的時間 27.51.56.25 01/03 17:47
ilovemami: 這樣回到各持一詞 但當下的判決到底是 27.51.56.25 01/03 17:48
ilovemami: 什麼板規 我自己很正確的說是修改後依 27.51.56.25 01/03 17:48
ilovemami: 照修改後的法規判決 那你要拿七月的舊 27.51.56.25 01/03 17:48
ilovemami: 法來引用 證據效力自然就很差 我只能說 27.51.56.25 01/03 17:48
ilovemami: 的是我確定當天就有更改板規較積極的證 27.51.56.25 01/03 17:48
ilovemami: 據就是我判決完順便把精華區更新了 27.51.56.25 01/03 17:48
ilovemami: ========================== 27.51.56.25 01/03 17:48
ilovemami: 然後我就請教你了 重新編輯時間:※ 編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輯: ilovemami (27.53.17.237 臺灣),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12/31/2022 18:37:36 顯然是先判決後修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改置底板規。 你要怎麼證明這個編輯是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修改板規的編輯 我判決完有時候會再次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於檢舉區補充一些沒判決的文章 例如這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篇文找不到 這篇文已刪文 這篇文公告於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判決第幾號 顯然你沒辦法有具體積極證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據證命那個編輯是修改板規 同時我就能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說我也很早就修改了 但我就是只留了一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個最後編輯 那這個最後編輯到底是更改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留言區文字 還是修改板規 這個就是你舉 27.51.56.25 01/03 17:52
ilovemami: 證不構有效力 27.51.56.25 01/03 17:52
我不需要證明,需要公告板規並依板規判決的是板主的責任,不是我的責任, 畢竟調閱修改文章的權力並非我的權限範圍。 我只需要現有的事實提出我發現的違規事項就好,剩下的部分是組務的心證而已。 ※ 編輯: simonjen (42.79.47.138 臺灣), 01/03/2023 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