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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BIA (必亞)》 之銘言: : 申訴人:bia : 被申訴人:kk10519 :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 申訴訴求: : TaichungBun板主kk10519應依照板規2.7執行 : 申訴內容: : TaichungBun板主kk10519拒絕板規2.7以政治人物討論為主體板規。 : 2.7 :本板禁止無關台中的政治文、以政治人物為主體之討論、轉錄政治人物之FB或 : 專屬網頁之資訊,違反者退文禁言90日。 :   : 該文應該退文+水桶90天。 : 如果拒絕執行應該要先改板規,而不是拒絕執行。 : 如持續拒絕執行應該要給予警告,並且要求執行。 2.7並非沒有拒絕執行 也有執行過 #1d78WE9T (TaichungBun) #1dJ8vsQJ (TaichungBun) 在回信時有註明現在還在修改條文階段 並不會發生有人因 (以政治人物為主體之討論) 這個事項進行水桶 如下兩篇板務討論 #1d7xcoQ- (TaichungBun) #1dDJLJ6g (TaichungBun) 上任以來並未發生該事項有人被水桶有的人沒被水桶,不公平且自由心證的判決 如下兩篇文章 #1dGJtjZe (TaichungBun) #1d66lLrg (TaichungBun) 並未依相同狀況處置 也跟另一位版主kaorucyc討論過 (以政治人物為主體之討論) 太過於模糊不清,此條文事項權力過大 容易造成不必要誤解,會刪除修證此條文 修條文前會板務形式討論三次,才修改板規內容 新板規也說這是暫時因還有很多未修正完 -- Sent from my Sharp AQUOS R8 pro PiTT // PHJC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4.16.1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733214308.A.971.html
q347: 應該是依照板規執行,等新版規出來依照新版 211.78.38.134 12/03 16:53
q347: 規執行,法律上也有新舊法推出期間,可以依 211.78.38.134 12/03 16:54
q347: 照對被告比較優惠的方式執行,但不是不執行 211.78.38.134 12/03 16:55
q347: 。 211.78.38.134 12/03 16:55
q347: 台北高等法院180年訴字1438號判決 211.78.38.134 12/03 16:56
q347: https://i.imgur.com/UzmRkiD.jpeg 211.78.38.134 12/03 16:56
q347: https://i.imgur.com/nNBNr8H.jpeg 211.78.38.134 12/03 16:57
q347: 大一的法學緒論就有了 211.78.38.134 12/03 16:59
q347: 也可以依照新法特赦(其實不是特赦 是用新法 211.78.38.134 12/03 17:20
q347: 重新給予有利判決) 211.78.38.134 12/03 17:20
kaorucyc: 本篇無違規 不算以政治人物為主體 59.126.242.64 12/03 19:27
kaorucyc: 參考此篇BIA前板主認定 59.126.242.64 12/03 19:30
kaorucyc: #1cis8g5S (TaichungBun) 59.126.242.64 12/03 19:30
kaorucyc: 政治人物為主體板規沒寫那就是板主認定 59.126.242.64 12/03 19:33
kaorucyc: 跟政治群體認定一樣 59.126.242.64 12/03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