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anoizumi (伊入米.龐德)
看板L_TalkandCha
標題Re: [問題] 關於溝通信件與申訴案的當事者認定
時間Wed Jun 24 13:29:44 2015
因為實習小組長回文直白,我也直白一點,請大家見諒。
※ 引述《gun5566 (惦惦)》之銘言:
: 先感謝Asanoizumi提問,讓我有多一次的機會說明,
: 因為是回文,所以就講的直白一點@@,請大家見諒一下。
: ※ 引述《Asanoizumi (伊入米.龐德)》之銘言:
: : 首先,本人認為
: : -申訴為行為人不服板主處分方式,經與板主溝通未果,遂轉而向小組申訴。
: : -檢舉乃行為人審酌板規等相關規範後,認定有違規行為,逕行提出檢舉。為何需要溝
: : 通信?此例一開,是否所有檢舉人都要發信跟違規者說:「您好,我想檢舉您,可以嗎?」
: : 還是只有檢舉板主時必須先告知板主「我.要.檢.舉.你。」檢舉一般使用者就不需要
: : ?這是什麼雙重標準?還是對板主的特別禮遇?
: 組務希望各板自治,自治項目裡也包含與板友溝通,除了希望也會去落實。
意義不明,請詳述。
是板主需主動跟板友溝通自己處分的原則,如此篇
● 1 ! 9/24 GeminiMan R: [檢舉] gossiping / hiimlive 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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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IGQOwbE (L_TalkandCha) [ptt.cc] Re: [檢舉] gossiping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380034106.A.94E.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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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板主應主動寄發通知信,告知板友已違規,再不收斂就要處分呢?
: 而檢舉的部份,組務判決下來也是要回到板務執行(除非是直接拔職)。
實習小組長,我再重覆一次,我認為本看板受理的檢舉是在L_TalkandCha上所發生的違規
行為,或者檢舉本小組內板主的違規行為。
您所說的組務判決下來也是要回到板務執行,指的應該是在一般看板上的違規;而直接拔
職或給予警告這些是對板主的處分,您,是否混為一談了?
既然您引了某些條文,那我們也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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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1Phto_B (PttLaw) [ptt.cc]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097252338.A.FCB.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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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7 m 10/09 JasonBourne □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簡明版)
二.違規行為檢舉
1. 誰有權檢舉?
涉及特定個人權益之違規行為 => 須由權益人本人或授權檢舉
不涉及特定人權益之違規行為 => 任何人皆得檢舉
2. 到哪裡檢舉?
看板違規行為
=>到看板向板主檢舉
板主違反站規或不當行為 及 違反組規
=>到群組事務看板向小組長檢舉
其他違規行為 及 小組長不當行為
=>到 Violation 板(違規檢舉中心)向站方檢舉
請問實習小組長看清楚本板應受理的檢舉事項是什麼了嗎?
3. 檢舉要附哪些資料?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證據
請問哪一項有提到檢舉必須附溝通信件?
: 回過頭來說,如果你希望的改變的事情,與板主溝通後都得到解決、認同了,
: 就不用繞一大圈的來到組務,這是我希望推動的,先與板主溝通看看,
: 看是否能達到你想要的?
現在比較苦惱的是不曉得我跟實習小組長的溝通上發生什麼問題,請問這可以找誰諮詢?
: : 再來,看板違規行為之原當事人為需被處分之使用者,檢舉人僅能在看板提出檢舉,並
: : 由板主判定是否處分。然考量板主業務繁重,組規亦有提出檢舉超過72小時未獲回應時可發
: : 信詢問進度,再過72小時仍未回應即可申訴之規定,亦有判例。檢舉人因未獲板主回應或不
: : 服板主處分而提出申訴,訴求為要求板主改判,並請小組長作為第三方仲裁,且,根據
: : ● 726 m 10/09 JasonBourne □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 : ┌─────────────────────────────────────┐
: : │ 文章代碼(AID): #11PhstD5 (PttLaw) [ptt.cc]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 │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097252279.A.345.html │
: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 : └─────────────────────────────────────┘
: :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 :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提出申訴。
: :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 : 檢舉人於站規中被賦予對於板主所作判決不服之申訴權。看板違規行為檢舉應在看板提出,
: : 何以實習小組長要求多名使用者將本板申訴案改為檢舉?本板為聊天啃瓜子組務板,可為之
: : 檢舉行為應為本板上的違規行為以及檢舉本組內板主之違規行為,莫非實習小組長希望使用
: : 者跳過申訴不服板主處理方式直接檢舉板主怠職瀆職或濫權?還是小組長您想代替各板板主
: : 處理板眾們的檢舉案?
: : 以上兩點,懇請實習小組長撥冗說明。
: 此部份先引用 #11Phto_B (PttLaw)
: 二.違規行為檢舉
: 1. 誰有權檢舉?
: 涉及特定個人權益之違規行為 => 須由權益人本人或授權檢舉
: 不涉及特定人權益之違規行為 => 任何人皆得檢舉
: 2. 到哪裡檢舉?
: 看板違規行為
: =>到看板向板主檢舉
: 板主違反站規或不當行為 及 違反組規
: =>到群組事務看板向小組長檢舉
: -------------------------------------------------------------------------------
: 我覺得您這是把看板的[檢舉]跟組務的[檢舉]一併合在一起看產生的說明。
: 組務也不會處理看板上的違規行為,以站方付與小組長的權力為處理板主項目,
: 包含:
: 板主失職(不處理板務)
: 板主誤判────┬────> 受罰者請申訴
: │
: └────> 非受罰者,請先與板主溝通認為的誤判,
: 溝通無效,至組務檢舉板主誤判。
: (其他的略...)
: 組務受理的是檢舉板主的失職、不當行為(含誤判、不處理),非上述的看板的違規行為
: -------------------------------------------------------------------------------
看完這段,突然覺得,實習小組長,怎麼我們剛好對彼此都有同樣的評價呢?
我認為您所修改的組規以及近日的發言才是將看板的檢舉與組務的檢舉一併合在一起看所產
生的結果,故經過長久的思索後才發了這篇請教,怎麼似乎變成...
: 再來是我想向大家表達的:
: 組務沒有取消所謂的「申訴權」,使用者依然有申訴之權力
: 組務不會去各板處理[檢舉]違規案件,組務受理的是檢舉板主的不當行為
: 在上面的不當行為中,之前大家一直把板主誤判、板主不處理、…等
: 認為是「申訴」,但我明確的把組規內的[申訴]歸到受處分人使用。
: 非受處分人,請改由檢舉板主失職、板主不作為、板主誤判、…等。
: 我為什麼要這麼做?我想要的是什麼?
: 1. 自上任到現在大家一直對為[申訴]定義不清,這也是為什麼之前刪文的原因,
: 不要一個申訴10個人看有11種認為,一下檢舉板主失職不處理,
: 一下申訴板主失職不處理,到底是申訴還是檢舉?
: 如果我要明確的推動組務,我認為應先明確的告訴大家,
: 板主失職該怎麼檢舉,自己的案件該怎麼申訴,
: 讓使用者含新手可以很清楚的知道自己該選擇的什麼。
我相信目前存在板面上的申訴案件,使用者都非常清楚自己的訴求是什麼
不清楚的,難道不是實習小組長您嗎?
不服板主處分,難道只有選擇檢舉一條路嗎?請您回想當初某板友申訴您誤判,難道他有
必須檢舉您身為板主失職,要求記予警告或其他處分之必要嗎?
: 2. 一但上述觀念建立,在組務判決上,我會偏向[申訴]案件較快處理,
: 以涉及特定個人權益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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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者權利這部份,實習小組長是否可以解釋一下
(6) 本組不受理超過 30 日的事件。
程序不符者,組務得通知使用者於 72 小時內補正。
若仍未補齊資料,則不受理該檢舉案。
不受理超過30日之事件,是基於哪條站規組規所為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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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有種,鬼打牆的預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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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sanoizumi (118.160.178.134), 06/24/2015 13:32:38
推 shukevin: 有道理 06/24 14:41
推 FinalAce: 我直接回答你,檢舉也要溝通信件跟30日不受理是之前gm 06/24 16:38
→ FinalAce: 擔任小組長時的規定。 06/24 16:39
推 FinalAce: 依據站規,就算小組長要訂定「不受理一天以上案件」也是 06/24 16:40
→ FinalAce: 可以的,覺得小組定不合理?只能上bc找站長申訴,但是 06/24 16:41
→ FinalAce: 站長不一定天天都有空的。 06/24 16:41
→ FinalAce: 你直接看置底公告,gm訂的 06/24 16:42
→ Asanoizumi: GM的那篇在實習小組長修訂時就被換掉了啦,我還去爬文 06/24 16:44
→ Asanoizumi: 這種東西不用收進精華區方便日後查找嗎? 06/24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