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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張,如同上篇與被檢舉人的溝通信函所示: 認為修改推聞者ID即視同修改推文,本應嚴懲; 唯考量操作失誤而改輕判。 並已告知被檢舉人若仍不服,可至本板申訴。 ※ 引述《eszerfrm (smallchu)》之銘言: : 作者: Leeng (Leeng) : 標題: Re: 關於被水桶的文章180416 : 時間: Sat Jul 4 00:09:57 2015 : 您好, : 組務申訴均應附上與板主的溝通信件方成立。 : 本人判定,修改推噓文者ID,屬於竄改推噓文之範疇。 : 唯本人認定在手機操作非故意之失誤下, : 可將原罰則,即退文與水桶一個月,縮減為警告一次並水桶一週。 : 若仍不服,可於組務板附上本信件完成申訴。 : 謝謝 : ※ 引述《eszerfrm (smallchu)》之銘言: : : 我主張 : : 1.是引言內誤加了字,並未修改對方噓文內容及對方ID : : 2.就算在ID上誤加了字,我也未對對方噓文內容做修改, : : 對方ID也明顯未做更動,只是誤加了字在前面 : : 版規定義的是利用編輯"竄改"他人的"推噓文" : : 3.對方在本人知道他反映下,仍未告訴我誤失之處, : : 且本人有聲明不對他的發文內容作更動,仍檢舉我惡意修改其推文 : : 此為惡意檢舉,故本人主張檢舉無效 : : 您認為呢? : : 其實,我不想搞這麼複雜,我只是想拿回我發言的權力而已 : : 如果您願意聽得見我在說什麼,就知道我的意思了 : : 我希望這件事情能和平點解決...而不是搞到這麼複雜 : : 如果您還是未做回覆,那我也沒辦法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26.1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435942736.A.2D8.html
eszerfrm: 謝謝您的耐心回復^^ 07/04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