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版本的組規]
第14條 於組務板 L_TalkandCha 喪失發文權限者,受處分人、關特定個人權
利之檢舉人,欲提出申訴案者請寄信給小組長,由小組長代為轉錄。
[2015.11.17版本的組規]
第14條 於組務板 L_TalkandCha 喪失發文權限者,即失去申訴與檢舉權。
即日起修回 2015.11.17 版本之組規第 14 條,自本公告發佈起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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