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組規條文]
第 16 條
新增板主除需符合生活娛樂館群組規制定資格,亦需擁有該板發文資格,資格不
符者不予上任。
[修訂後]
第 16 條
新增板主除需符合生活娛樂館群組規制定資格,亦需擁有本組組務板及該板發文
資格,資格不符者不予上任。
備註:增修部份,以亮黃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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