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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組規條文] 第 16 條   新增板主除需符合生活娛樂館群組規制定資格,亦需擁有該板發文資格,資格不   符者不予上任。 [修訂後] 第 16 條   新增板主除需符合生活娛樂館群組規制定資格,亦需擁有本組組務板及該板發文   資格,資格不符者不予上任。 備註:增修部份,以亮黃字表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49.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539247973.A.5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