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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組規條文] 第 23 條   罷免板主需依照群組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 [修訂後] 第 23 條   罷免板主需依照群組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連署理由需明確且充分表示同意   、支持、認同或贊成申請人所提出之罷免理由,始計為有效票。 審核票數標準: 連署理由需明確充分表示同意支持認同贊成申請人所提出之罷免理由, 否則將計為無效票。 2) 刪除組除第 26 條。 第 26 條   連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關罷免等)審核標準:無論贊成方或反對方,請   確實填寫連署理由,僅填寫「支持」、「贊成」、「幫推」…等,語意不明或無   關連署宗旨者,視為無效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51.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539510332.A.845.html ※ 編輯: steve1121 (36.238.151.197), 10/14/2018 17: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