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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組規條文] 第 12 條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過14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二、超過14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三、跳板IP或不明來源使用者的案件。   四、提出申訴、檢舉案件所需檢附之文件,經系統自動清除者。 [修訂後] 第 12 條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過14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若看板另有板務申訴程序者,得以完成其板務申訴程序時計。   二、超過14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三、跳板IP或不明來源使用者的案件。   四、提出申訴、檢舉案件所需檢附之證據,經系統自動清除者。 註:板務申訴程序,例如板規有明文制定,對原處分板主不服者,可向板主群提出   共同裁決(原判板主應迴避),受處分人在完成其板務申訴程序後,若仍不服   判決者,可於14日內至組務板提出申訴。 上述修訂條文,將於公告後編入置底組規,文章代碼:#1RfIkhhw (L_TalkandCh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15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552034669.A.B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