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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並斟酌行為人身分、名譽侵害之程度、與 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與成本、事件時效性等因素,足資認定係 爭文章已經善盡合理查證義務,顯無「錯置事實、誤導閱聽人、詆毀論壇名譽」之危險。 2.指涉之標題,係司法院認可引起讀者注意、增加新聞可讀性之技術;縱將標題或內文拘 泥於詞藻所形成之解釋,亦難認有使他人認識錯誤及詆毀名譽之不法性。 3.本件事故文章於災害事發後2.5小時後國防部仍未能對外及時應變,處分人即發表文章 ,係基於國家統治權之行使顯然具有公益性甚為明確;並於3小時軍官獲救之報導後僅 以發布記者會宣布飛機失事;事故後6.5小時,國防部未能夠即時發布消息,並利用網路 播送,係基於義務之違背,足生國家統治權之危險,處分人即發表第三篇文章。 4.原處分持「造謠」之認定係媒體見解,惟係爭文章欠缺不法性;卻對他人不法迴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6.41.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580398477.A.E6B.html ※ 編輯: twin1949tw (211.76.41.53 臺灣), 01/30/2020 23:4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