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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Yu0bzz (L_TalkandCha) ,判決作廢。 申訴人 andrewkuo 提出抗告。 經重新檢視,吳音寧 曾為 鄉公所主任秘書一職,並不符合法律上所定義的 「政務官」,屬「機要人員」,非「政務人員」,屬可詢問八卦的對象。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1 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 4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 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 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 進用。 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報經上 級機關核准者,得於第三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府之 秘書長及縣 (市) 政府、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 要人員進用。 政務人員法草案總說明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事項詳作規定,其餘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宣誓 條例、公務員懲戒法與公務員服務法等之規定事項固亦有其適用。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 員。 依以上法條,重新作出裁定,請板主 hiimlive 協助發布撤銷水桶公告。 -- 因本案恐涉及「政治問卦」對象的認定,亦一併轉知八卦板主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47.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620061985.A.8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