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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請 q347 板主三日內 重新裁定並辦理後續處分。 說明: 有關本案 五日內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 爭議    經q347 板主於 #1XkUuONo (L_TalkandCha)推文表示
q347: 17=1 18=2 19=3 20=4 21=5 22=6121.254.66.76 12/17 23:35
與組規 #1SneRLyq (L_TalkandCha) 第 27 條不符 第27條   針對本組組務板相關事務,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週、月或年定期間    者,其始日不算入。若為設定禁言處分者,以於本站系統設定禁言時起算。一週    計7日,一月計30日,一年計360日。 組規明文說明以日計算,其始日不算入,請 q347 板主三日內重新裁定並辦理後 續處分。 ※ 引述《hateOnas (如果我這次猜拳猜輸了)》之銘言: : #---------------------[ 提 出 檢 舉 案 應 注 意 事 項 ]----------------------# : 1. 是否已詳細閱讀本組置底《組規》與《組務板規》? (是/否) 是 : 2. 檢舉前,是否已與板主進行站內信溝通程序? (是/否) 是 : 3. 是否已準備好下列相關證據文章,隨案轉錄至組務板? (是/否) 是 : (a) 相關事證之文章。 : (b) 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 ※上列問題請先確認並回答,未回答或有一題以上答案為否者,將暫緩受理至修正為止。 : ※若為檢舉違反組務板規 #1P5REjBj (L_TalkandCha) 之案件,可僅回答第 1 題。 : ※撰寫檢舉主文時,請儘量避免使用情緒性及攻擊性字眼。 : ※提出檢舉前,請按 Tab 進入文摘區,並詳讀本組重要公告。 : #---------------[ 以 上 刪 除 將 暫 緩 受 理 至 補 正 為 止]-----------------# : 檢舉人 :hateonas : 檢舉對象:ffooxx ubcs q347 arsonlolita : 看板名稱:gossippicket : 訴求內容:改判使用者違反"五日內無新事由重複檢舉"濫用檢舉 退文 : 檢舉事由: : 1.1117 20:29 匿名使用者第2次檢舉cimo764 推文 : > 5 11/17 Anonymous. R: [推文] 780560 cimo764 引戰謾罵 第2次檢舉 : ┌─────────────────────────────────────┐ : │ 文章代碼(AID): #1XbFN5dB (GossipPicket) [ptt.cc] Re: [推文] 780560 cimo7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Picket/M.1637152197.A.9CB.html: │ 匿名文章 │ : └─────────────────────────────────────┘ : 1122 12:17 匿名使用者第3次檢舉cimo764 推文 : > 6 11/22 Anonymous. □ [推文] 780560 cimo764 引戰謾罵 第3次檢舉 : ┌─────────────────────────────────────┐ : │ 文章代碼(AID): #1Xcndsox (GossipPicket) [ptt.cc] [推文] 780560 cimo764 ?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Picket/M.1637554678.A.CBB.html: │ 匿名文章 │ : └─────────────────────────────────────┘ : 2.1122 匿名使用者檢舉 第3次為濫用檢舉 違反板規應該退文 : ‧ 以下情形為濫用檢舉板,經查為濫用者劣文退回處置。 : 2.五日內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 : q347 判決 : 推 q347: 未達 11/22 13:17 : 推 q347: 找不到509938這篇 11/22 13:17 : 3.1122 匿名使用者在版主判決後再次檢舉濫用檢舉 : ┌─────────────────────────────────────┐ : │ 文章代碼(AID): #1Xcos2YT (GossipPicket) [ptt.cc] [文章] 本板80029 濫用檢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Picket/M.1637559682.A.89D.html: │ 匿名文章 │ : └─────────────────────────────────────┘ : > 121 11/22 Anonymous. □ [文章] 本板80029 濫用檢舉 : 4.1130 匿名使用者第2次檢舉濫用檢舉 : ┌─────────────────────────────────────┐ : │ 文章代碼(AID): #1XfSiCJy (GossipPicket) [ptt.cc] Re: [文章] 本板80029 濫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Picket/M.1638255372.A.4FC.html: │ 匿名文章 │ : └─────────────────────────────────────┘ : > 123 ! 111/30 Anonymous. R: [文章] 本板80029 濫用檢舉 第二次 : q347 判決 : 推 q347: 未達 11/30 23:07 : 5.1201 本人實名第3次檢舉 : ┌─────────────────────────────────────┐ : │ 文章代碼(AID): #1XfodXmL (GossipPicket) [ptt.cc] Re: [文章] 本板80029 濫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Picket/M.1638345185.A.C15.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124 ! 112/01 hateOnas R: [文章] 本板80029 濫用檢舉 第三次 : q347判決 : 推 q347: 以日為計算 未達 12/01 18:05 : 6.本人不服寄群組信給4個板主溝通 : 請問為何未達? : 1719+5日 應為 2219不是嗎? : 板主判定 : 推 q347: 以日為計算 未達 12/01 18:05 : 我不服 : 板規 : ‧ 板主若經過五日未處理之檢舉文,可再次提出檢舉。 : 板主說 以日為計算 : 那 17 日不算 18 19 20 21 22 算是"經過五日" 23號才能再次檢舉吧 : 不服 : 請求改判 目前已經超過七天不能退文 請版主到Re_Anonymous 申請查詢 : 7.1202 q347 回信 : 五日就是以日為單位 : 8.1202 本人回信 : 不是吧 “經過五日”不是這樣解釋的吧 : 請問版主可以改判嗎 還是我們算是溝通完畢了 : 其餘板主沒有回應 所以檢舉 : 附件 : 1.cimo764 第2次被檢舉文 : 2.cimo764 第3次被檢舉文 : 3.檢舉cimo764 第3次濫用檢舉(編號錯誤)匿名檢舉文 : 4.檢舉cimo764 第3次濫用檢舉匿名檢舉文 : 5.檢舉cimo764 第3次濫用檢舉第2次匿名檢舉文 : 6.檢舉cimo764 第3次濫用檢舉第3次實名檢舉文 : 7.溝通信 : 8.q347回信 : 9.本人回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8.20.1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639874064.A.DD6.html ubcs: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12/19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