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面幾案,似乎組長會下一個收件時間
但如果遇到當事人之一故意或不小心在逼近收件結束時間前發文
甚至提出之前故意隱瞞的證據
依板規及目前案例,好像沒有規定可以展延收件時間
這樣對於另一方的保障似乎不足
建議收件時間可以彈性,給一段期間
但要求雙方要在這段期間內,盡速互相回文釐清問題
如果其中一方發文後,另一方2、3天內沒回
即使還沒到一開始訂的收件時間,仍然結束
或是如果在收件結束當日仍有發文
另一方可以提出收件延期之類的規定
這樣就可以避免有人故意拖到收件結束前才提出證據
藉此躲避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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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請勿對號入座
※ 引述《xxxxs (X*XXXXXX)》之銘言:
: 週X啦,看來沒有新把戲那我就出來做個END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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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nhisky (27.247.197.59 臺灣), 05/29/2022 15: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