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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面幾案,似乎組長會下一個收件時間 但如果遇到當事人之一故意或不小心在逼近收件結束時間前發文 甚至提出之前故意隱瞞的證據 依板規及目前案例,好像沒有規定可以展延收件時間 這樣對於另一方的保障似乎不足 建議收件時間可以彈性,給一段期間 但要求雙方要在這段期間內,盡速互相回文釐清問題 如果其中一方發文後,另一方2、3天內沒回 即使還沒到一開始訂的收件時間,仍然結束 或是如果在收件結束當日仍有發文 另一方可以提出收件延期之類的規定 這樣就可以避免有人故意拖到收件結束前才提出證據 藉此躲避檢驗 --- 舉例,請勿對號入座 ※ 引述《xxxxs (X*XXXXXX)》之銘言: : 週X啦,看來沒有新把戲那我就出來做個END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97.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653810546.A.E88.html ※ 編輯: finhisky (27.247.197.59 臺灣), 05/29/2022 15: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