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gin: 不用捧我 這不是我的案子 XD150.117.223.149 10/26 15:30
哈哈! gogin 小組長您客氣了! m(_._)m
推 finhisky: 新面孔 格式也耳目一新 XD 39.14.18.250 10/26 15:31
Here Comes a New Challenger! m(_._)m 感謝貴樣賜教,初次見面,請多多指教
《 Change! We Need 》,《 Make Gossiping Great Agian! 》
→ finhisky: 不過看你文章內容又好像很了解這裡 XDD 39.14.18.250 10/26 15:32
因為是法律人的關係啦,當然官樣文章都很會很會,嘻嘻
→ royman127: #の的100種用法 218.172.92.181 10/26 15:38
哈哈,今天看到一個很搞笑但能上 [版標] の 「善良の○資」,笑死我囉 XD
推 finhisky: 法律人會更容易失望喔 因為PTT雖然看起 39.14.18.250 10/26 15:38
→ finhisky: 來有類似架構、程序,但直接類推適用的 39.14.18.250 10/26 15:39
→ finhisky: 法理,少之又少。 39.14.18.250 10/26 15:39
這沒關係啦,其實之前有申訴過讓 NBA 某版主收回退文處分我就夠爽一輩子囉 XD
推 chadmu: 只講個綜合外媒就可以不附記者囉? 220.138.220.26 10/26 16:00
→ chadmu: 那預設新聞格式幹嘛還寫外電要註明來源 220.138.220.26 10/26 16:01
→ chadmu: 我倒是希望推特也能當外媒,這樣也能貼udn 220.138.220.26 10/26 16:03
→ chadmu: 遊戲角落 220.138.220.26 10/26 16:03
現在有很多優質媒體所刊登內容都無法發表在八卦版我覺得很瞎
提到遊戲方面就又比如 4Gamers 也是很棒但也是沒辦法發表,矯枉過正了吧
因此我是建議仿照 Baseball 棒球版之規定
如果一年內該媒體錯誤報導被鄉民指證歷歷太多次就必須於標題寫上媒體名
這樣才比較符合新時代媒體規範,並且減少檢舉案源,同時讓版主版務工作變少
可以把審案心力省下來用在更有意義方面比如 M 優文、整理精華區、舉辦各種活動等
噓 chadmu: 板啦 220.138.220.26 10/26 16:17
板 這個字沒 版 嚴謹啦
很像材質很差的木板
版是版面的版,有沒有?
片字旁材質質地比較好
問材料系應該也會這麼覺得
我就有親戚是臺大材料所長
都通假字,不用這麼計較啦
而且《PTT需要更優質的版面》
對不對?
推 kuijun228: 跳板申訴不是不受理嗎 180.217.77.26 10/26 18:30
剛出門去吃飯而今剛打道回府回到府上寒舍
「 指控者須負積極指證責任及義務提出積極事證 」
此乃相當基本之基礎法理,而非由受指控之人提出事證為自己辯護辯解
不然任何人隨意輕易血口噴人,那受指控之人豈不疲於奔命,「以原就被」亦同此理
法律可能發生的任何爭點比如隨便一個巷口街角阿北血盆大口含沙射影噴人說
誰怎麼樣怎麼樣身邊人又都怎麼樣怎麼樣這種問題老早就都有討論過的,法界都知道啦
況且今日本人來到此寶地亦即《 Gossiping ・ 八卦版 》之上級主任主管機關
主要目的僅有檢討《 Gossiping ・ 八卦版 》之版規有所疏漏不夠精緻精細精甚細膩
尚未有檢討組規之意思表示,亦尚未有將此簡單問題趨向複雜化之意思表示
望 KuiJun228 兄臺你能懂我的意思
推 JustSad: 樓上太早突破盲腸惹~ 114.26.57.62 10/26 18:32
→ JustSad: 但如果他能證明自己現在就在日本就能申訴 114.26.57.62 10/26 18:33
JustSad 大大 並無提出任何指控
因此目前須負提出積極事證舉證之責任義務者《僅一位》即 kuijun228 爾
推 kuijun228: 組規第二條有寫= = 123.241.61.123 10/26 19:28
我當然知道有寫,但你要舉證啊
如果我指控你臺灣IP是用跳板,就這麼簡單講而已,你會服嗎?你會吞下去嗎?
→ kuijun228: 沒事 能駁回的不是我 我就不多說了 123.241.61.123 10/26 19:29
:)
推 JustSad: 欸~那個…這裡叫批踢踢,不叫法院哦! 114.26.57.62 10/26 19:46
→ JustSad: 簡單說,只要群組認為你有嫌疑,是你要舉 114.26.57.62 10/26 19:47
→ JustSad: 證! 114.26.57.62 10/26 19:47
→ JustSad: 被砍帳號的還不允許申訴辯解,比竇娥還冤 114.26.57.62 10/26 19:48
→ JustSad: (咦 114.26.57.62 10/26 19:48
→ JustSad: 看承案小組長的心證吧! 114.26.57.62 10/26 19:48
→ JustSad: 我們所有人申請帳號時的約定條款都有寫 114.26.57.62 10/26 19:50
→ JustSad: 類似「本公司保留有最終解釋權」你同意惹 114.26.57.62 10/26 19:50
→ JustSad: ! 114.26.57.62 10/26 19:50
我沒差啊,該怎麼判就怎麼判,反正還有再更上級審可供救濟,感謝 JustSad 大提醒唷:)
推 zeuswell: 又出現一個很盧的了 114.140.89.229 10/26 20:54
→ finhisky: 站長也還沒裁示,就有人可以確定跳板不 39.14.18.250 10/26 22:27
→ finhisky: 能申訴? BTW 猜原PO知道定板規的人,不 39.14.18.250 10/26 22:27
→ finhisky: 確定有無違反站規還定,會有所感概 39.14.18.250 10/26 22:28
推 JustSad: 宗師一出手,便知有沒有;法家術派嫡系~ 114.26.57.62 10/26 23:08
→ JustSad: 敢問宗師是申不害的後人申不過or申不停? 114.26.57.62 10/26 23:09
推 royman127: 多重帳號案明明就有申訴成功的,選擇性 218.172.92.181 10/27 00:50
推 finhisky: 樓上可以有自信一點 把?拿掉 39.14.18.250 10/27 03:27
推 mithralin: 樓主那兩篇新聞用點心其實都能找到外 111.71.87.7 10/27 09:27
→ mithralin: 國媒體報導,拿那些報導媒體填進去不 111.71.87.7 10/27 09:27
→ mithralin: 就什麼事都沒了 111.71.87.7 10/27 09:27
推 zeuswell: 反正就不符規定,哪來那麼多廢話 114.140.89.229 10/27 10:29
→ zeuswell: 打那麼多有什麼用 114.140.89.229 10/27 10:30
推 hateOnas: 28天還是有參選資格 你兩篇有算超貼嗎 111.82.179.68 10/28 10:05
→ hateOnas: 我剛發現你也有參選 111.82.179.68 10/28 10:05
我不是超貼啦,反正我沒上,第七名而已,有上才有別的話說
推 JustSad: 你們落選的次數又沒有落選仔多,別說出來 114.26.72.244 10/28 10:47
→ JustSad: 。 114.26.72.244 10/28 10:47
→ JustSad: 你跟檢舉雞在關公面前耍大刀。 114.26.72.244 10/28 10:48
推 zeuswell: 看到某人又在刷存在感,讓我記得要把黑 114.140.89.229 10/28 13:00
→ zeuswell: 名單加回去了,55天換270天,真的超值 114.140.89.229 10/28 13:00
推 JustSad: 落選仔就是如此愛自打臉,黑名單還能看到 114.26.72.244 10/28 13:02
→ JustSad: ? 114.26.72.244 10/28 13:02
→ JustSad: 手指頭不要每每往往總是不爭氣解鎖偷窺 114.26.72.244 10/28 13:04
→ JustSad: 林北在政黑檢的目的只是為了檢舉成功打狗 114.26.72.244 10/28 13:05
推 JustSad: 啊!忘記雙標落選仔有偷窺黑名單習性 114.26.72.244 10/28 13:09
→ JustSad: 這些推文可能還是會被看光光,我不說了 114.26.72.244 10/28 13:10
推 JustSad: 借這篇文章問大家:為什麼我被設黑名單了 114.26.72.244 10/28 13:13
→ JustSad: 推文她還能看好看滿全無遺漏啊? 114.26.72.244 10/28 13:13
→ JustSad: 是有加裝破解黑名單的密錄器? 114.26.72.244 10/28 13:13
→ JustSad: 還是不爭氣的手指頭一直按解鎖? 114.26.72.244 10/28 13:14
→ iLeyaSin365: 法律人就是要這樣塞很多修飾語嗎... 223.141.72.193 10/31 22:17
→ iLeyaSin365: 223.141.72.193 10/31 22:17
應該是沒裁判書難懂吧?
※ 編輯: FoRTuNaTeR (111.217.53.250 日本), 11/01/2022 07:15:32
噓 royman127: r66是板主,信箱容量5000封,不是10000 45.144.227.44 02/03 17:57
→ royman127: 很難懂? 45.144.227.44 02/03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