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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說明結論 如檢舉者不接受組務這邊說法 可向群組另行申訴不認同此判決 對於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個人認為即為如此 其它可讓群組長方去做判斷 目前到這邊已鎖文結案 剩下就是讓板主群做是否改善流程之回應 ※ 引述《arsonlolita (慈悲的魔王)》之銘言: : ※ 引述《gogin (愛喝可樂的勾勾)》之銘言: : : 還是有的 : : 如果板主沒處理該案件 : : 該板申訴人本就到小組訴求該申訴案做結案 : : 小組方認為 該板申訴人權益並未受損 : : 所以並無違反相關規定之意 : 申訴人/檢舉人之所以權益未受損,是因為小組長另外幫板主擦屁股, : 這本來就不是小組長的工作,板主規範己明訂,板主本應處理不當文章。 : 而不是說,因為還可以上來申訴,所以就算板主說14內因為你沒有再檢舉就不受理了, : 這件事是合於站規, : 並沒有,我的訴求一直都是規範板主份內應盡的責任。 : 板主的權利來自站規,站規對於檢舉權已有規範, : 無效檢舉不包含14日內板主裝死,檢舉人必須重覆跑檢舉流程。 : 今天可以訂14日,是不是可以訂1天,甚至超過1分鐘,沒有道理, : 站方明訂板主要七日上線,否則會有罰則, : 但可沒有要求一般使用者檢舉要幾日內盯著檢舉板,要不斷上線盯進度。 : 事實上,檢舉權還是有受損,至少在該檢舉板。 : 該檢舉板為匿名看板,筆者為檢舉小精靈人權鬥士, : 不應以任何形式損害檢舉小精靈檢舉權,此作法違背匿名檢舉看板初衷。 : 像是前任的板主,現任的群組長bignana,以惡意退錯文的方式退檢舉文, : 再要求小精靈以實名方式申訴,藉此作法抓檢舉人實名, : 善良管理人不應有如此作法。 以您案子為例 此應為申訴權之延伸 最少給予申訴人一次申訴的機會 如在該板並未結案 申訴人本就可到組務要求行使申訴權利 小組方認為 該板申訴人權益並未受損 所以並無違反相關規定之意 才有此判決 上一篇後來修改時有回覆 修改好您已發表文章 大概是這樣 至於匿名看板之問題 組務這邊 亦會用檢舉即要求板主處理之模式來處理 大概是這樣 : : 單就該板與本板板規而言 : : 是的 : : 但需符合該板與本板之規定 : : #1ZmyJLcT (L_TalkandCha) : : #1ZmyEN0y (L_TalkandCha) : : 如以上 : : 站內信72小時後 又或發生10日內 : : 要求該板板主進行處理 : : 如不處理 : : 小組方可給予板主警告之處分 : : 以上都是依照板規與組規處理 : 有兩個層面,檢舉人有實名與未實名。 : 1.若有實名 : 板主超過14天裝死,合法吃案。 : 檢舉人跑來小組看板申訴,板主仍須結案, : 小組長作法與板規牴觸,組規>板規,板規無效, : 即是如此,該板規自始無效即可。 應該這樣說 1.板主72小時無回應 可至組務檢舉 2.10日內未處理 可至組務檢舉 3.11~14日內未處理 可以依照該板板規再次提出檢舉 4.14日以上未處理 就不處理了 依照目前規定就是這樣處理 此板規實為如板主群忙碌或沒看到 可讓申訴者延長申訴時間之權宜之法 以上為本人之想法 但檢視八檢板 已有同一案申訴至五次以上 拖延至一個月以上 實為不妥 才要求板主群看是否願意改善流程 否則就依照目前個人看法去執行 : 2.未實名 : 該板為匿名檢舉板,此作法如同前板主,現任群組長bignana惡意抓檢舉人作法。 : 實務上,修正板規前,匿名檢舉人可以一直檢舉,就算板主一直裝死跳過, : 至少有願意處理的板主仍可出面結案。 : 現在的作法,個別板主可以私自結案, : 這會出現A板主裝死不受理,A先看到先結了, : 但B板主願意出面但晚了一步,B板主這邊可以另外結案嗎? : 這邊有必要請小組長要求板主說明,我認為個別板主不受理擅自結案, : 影響其他板主審理權。 我會認為 如果是這樣 被檢舉人認為該案並無違規 導致被版主誤判 自然有其申訴方法 這不在本案討論範圍 就不討論了 : : 是的 這是我單方面訴求 : : 訂出一個標準 : : 如檢舉到第三次或第五次 : : 如該板檢舉者直接到本板要求該案結案 : : 小組方可直接要求該板板主群做判決 以利結案 : : 如上篇所舉之案例 : : 如果檢舉至第7次 : : 檢舉人已善盡提醒之責 : : 可至小組方要求板主結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8.7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708402594.A.392.html arsonlolita: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2/20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