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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第 21 條   板主失職或違反相關規定,組務得依情節給予以下處分,口頭警告二次等於一次 警告,警告二次將予以解職,   警告有效期限為一年。   一、口頭警告。   二、停權。   三、警告。   四、解職。 修正後 第 21 條   板主失職或違反相關規定,組務得依情節給予以下處分,口頭警告二次等於一次 警告,警告二次將予以解職,   警告有效期限為一年。   一、口頭警告。   二、停權。   三、警告。   四、解職。 板主多次因非主動之故被解職,小組方得視情節,最重褫奪於本小組內擔任板主 的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8.7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719826753.A.9CA.html
gogin: 此修正條例公告後於0715實行 49.158.78.8 07/01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