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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啃瓜子聊天組務裁字第 20260711-Gossiping號 【裁判日期】2026年7月11日 【裁判案由】DsLove710不服Gossiping板主redDest判決申訴案 【裁判全文】 ─────────────────────────────────────── 主 文  申訴有理由。  原處分(水桶14天)撤銷,改依板規三之1處理,文章予以刪除,不予水桶。 ─────────────────────────────────────── 說 明 一、   申訴人 DsLove710 於 7/5 在 Gossiping 板轉貼新聞,因未貼上記者署名遭檢舉   「新聞格式錯誤」,被申訴板主 redDest 依板規三之10認定為「無記者署名之新   聞」,處以水桶14天。申訴人不服,主張原新聞實有記者具名,僅係轉貼時漏   貼,性質應屬格式錯誤(板規三之1),經去信板主說明,仍遭維持原判,逾120   小時未獲進一步回應,故提起申訴。 二、   (一)     經組務調閱檢舉原文(GossipPicket #1gIbwEzu),檢舉事由明確載明「1.     新聞格式錯誤」,並列「媒體來源」「記者署名」為格式缺漏項目,性質屬     板規三之1所定之格式不全,檢舉人並未主張該新聞來源本身無記者具名。   (二)     組務逕行查證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5494393),該新聞正文     明確標示「記者許麗娟/高雄報導」,足證該新聞來源具名記者,並非板規     三之10所指「無記者署名之新聞」。   (三)     板規三之1與三之10規範對象並不相同:三之1處理貼文格式不全(如漏貼     媒體來源、記者署名等欄位),僅處以刪除;三之10處理新聞來源本身即無     具名記者之情形(如「XX中心」「綜合報導」等),處以刪除並水桶14日。     二者規範對象與罰則均有明顯區隔。若採「漏貼即視同無記者」之認定方     式,將使三之1所定「記者署名」格式要求形同虛設,與板規體系解釋未     合。   (四)     被申訴板主處理紀錄載明「新聞無記者 14d」,發布時間與檢舉時間相近,     內容與檢舉文分類相符,卷內未見其就新聞來源另行查證之過程;其後於     申訴往來中所持理由(漏貼亦視同無記者、板規三合併計算累犯),亦未能     說明何以本件應逕行適用三之10而非檢舉原引之三之1,尚難認屬本於實質     審酌所為之合理裁量。 三、   綜上,原處分逾越檢舉範圍,誤引罰則較重之板規三之10,於法未合。申訴為   有理由,原處分(水桶14天)撤銷,改依板規三之1處理,文章予以刪除,不予   水桶。                     代理 啃瓜子聊天小組長 ilovemami -- https://i.imgur.com/TP5XyiT.jpeg https://i.imgur.com/2Enjqce.jpeg https://i.imgur.com/LFPwA1e.jpeg https://i.imgur.com/7Nki72D.jpeg https://i.imgur.com/qsC3jNw.jpeg GiGi Murin 淇淇沐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10.1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783749486.A.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