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overlover: 是否您該知道要避嫌?親友的社團商品不應來開團 10/12 10:51
推 loverlover: 亦有您以合購價 另多價差在社團販售的嫌疑 10/12 10:52
→ OAmonkey: 我沒有拿朋友的社團商品來開團阿...只有第一次的團購商 10/12 10:57
→ OAmonkey: 品是幫他po的,但我也並未po在合購版阿!! 10/12 10:57
推 loverlover: 第一點就已經證明你跟朋友有關係 10/12 10:57
推 loverlover: 爾後你的團 女友的團 都會巧合出現在社團 10/12 10:58
→ OAmonkey: 至於本人確實並未在社團中販售,請問嫌疑何在?? 10/12 10:58
→ OAmonkey: 小組長...女友的團並沒有出現在社團中!!請回溯文章。 10/12 10:59
推 loverlover: 第一點截圖 "我們的社團" 為何非寫 我朋友的社團 10/12 10:59
推 loverlover: 女友的團誤植 更正 10/12 11:00
→ OAmonkey: 因為我朋友認為這樣說可以取信於大家,當時也沒想這麼多 10/12 11:00
推 loverlover: 既然寫 我們的社團 那麼是以第一人稱撰寫 10/12 11:00
推 loverlover: 而非替朋友打廣告的第三人稱 10/12 11:00
推 loverlover: 寫出來文字 說出來的話是很難收回的 10/12 11:01
→ OAmonkey: 好第一點我的解釋無法取信於人,那是否該回到此次的癥結 10/12 11:01
→ OAmonkey: 所在?? 10/12 11:02
推 loverlover: 第二章截圖 裡面說明 "我們已經團購過" 10/12 11:02
推 loverlover: "社團內有我家的實品照" 那代表是社團的商品 10/12 11:02
→ OAmonkey: 我說了第一點的內容是和朋友一起討論而寫出的說詞,既然 10/12 11:03
→ OAmonkey: 我的解釋無法取信於人,那就該回到此次的癥結所在。 10/12 11:03
推 loverlover: 第一點可證明你的團是社團商品 10/12 11:03
→ OAmonkey: 畢竟該商品從未在合購版發過文,何來營利之說?? 10/12 11:04
推 loverlover: 已經有親友關係 10/12 11:04
推 loverlover: 第四點你在開團有去跟版主證明非同一家廠商嗎 10/12 11:04
→ OAmonkey: 證明?? 開團前嗎?? 我除了第一次之外就沒再參與朋友的社 10/12 11:05
→ OAmonkey: 團事務,請問要證明什麼?? 10/12 11:06
推 loverlover: 那為何你開團 朋友社團沒多久就會有類似團 或者是相反 10/12 11:06
推 loverlover: 亦可能是你告知朋友 或朋友告知你 所以兩邊有類似的團 10/12 11:07
→ OAmonkey: 照小組長說法第一點僅能證明有親友關係,僅此而已。 10/12 11:07
推 loverlover: 已經無法跟朋友社團撇清關係 請避嫌 10/12 11:07
→ OAmonkey: 我信件中有告知版主,朋友看到我開團,就去找了他之前的 10/12 11:08
→ OAmonkey: 廠商再次開團,但是與我確實並非同一家廠商,請明察。 10/12 11:08
推 loverlover: 請避嫌 亦或者是提出證據社團與您無關 10/12 11:10
→ OAmonkey: 我沒有避嫌是我的錯,但僅此就說我營利判我終身水桶,是 10/12 11:10
→ OAmonkey: 否處罰不當?? 10/12 11:10
→ OAmonkey: 此次重點應為本人"營利",但我確實沒有營利。 10/12 11:11
推 loverlover: 合購版規定第12條 10/12 11:12
推 loverlover: 2-12條才對 10/12 11:13
推 loverlover: 已經證明此社團朋友跟您有關係 10/12 11:13
推 loverlover: 為何您開團兩天 朋友社團就有類似團 10/12 11:14
推 loverlover: 可能是您告訴朋友 亦或者是朋友刻意去查到您文章 10/12 11:15
→ OAmonkey: 2-12是說禁止於其他社團發起同商品對吧!? 10/12 11:15
推 loverlover: 知道您有這樣的團 覺得可利便也在社團開團 10/12 11:15
推 loverlover: 請提出證明您跟社團朋友沒有任何關係 10/12 11:16
→ OAmonkey: 但確實並非同一廠商阿,只要我可以證明廠商不同就沒有問 10/12 11:16
→ OAmonkey: 題了嗎?? 10/12 11:16
推 loverlover: 方能解除親友團 營利嫌疑 10/12 11:16
→ OAmonkey: 版主判我終身水桶原因有兩個,一是營利,二是在其他平台 10/12 11:18
→ OAmonkey: 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 10/12 11:18
→ OAmonkey: 只要我可以證明我和朋友並非同一廠商,是否就沒有問題?? 10/12 11:19
推 loverlover: 現在要證明非同廠商已經沒有意義 10/12 11:20
→ OAmonkey: 為何沒有意義??版主此次判我終身水桶就是因為這次的商品 10/12 11:22
→ OAmonkey: 但我確實沒有營利,也確實商品不同阿!! 10/12 11:22
推 loverlover: 無避嫌 視同同人 10/12 11:23
→ OAmonkey: 不是該回到此次的癥結點上進行判決嗎?? 10/12 11:23
→ OAmonkey: 就算視同同人,但商品不同何來營利之說,版主判決之第二 10/12 11:26
→ OAmonkey: 點已不成立。 10/12 11:26
→ OAmonkey: 第二點是說在其他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 10/12 11:27
→ OAmonkey: 如第二點不成立,又何來第一點營利之說?? 10/12 11:28
推 loverlover: 不避嫌就是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10/12 11:30
推 loverlover: 此不再回應 待版主說明 10/12 11:30
→ OAmonkey: 我申訴的重點在於終身水桶,如版主判決有誤,是否就不該 10/12 11:31
→ OAmonkey: 以此兩點來進行裁判?? 10/12 11:32
→ OAmonkey: 望版主回到判我終身水桶原因之上,一是營利,二是在其他 10/12 11:33
→ OAmonkey: 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 10/12 11:34
→ OAmonkey: 我沒避嫌是我有錯在先,但並不能以此證明一二點成立。 10/12 11:35
→ OAmonkey: 既然商品不同,第二點就不成立,第二點不成立又何來營利 10/12 11:36
→ OAmonkey: 之說??只要我能證明兩者商品確實不同,是否就該更改判決 10/12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