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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inyi101 (小愛茶)》之銘言: : https://www.ptt.cc/bbs/SYSOP/M.1525094468.A.DCC.html : 第18條第10點,明確指出不可將樣品販售, : 該板友在PO文時,產品包裝明確寫明是試供品,按規處1-8水桶一年及退文處份, : 另該板友於站內信補充證明,唯該篇文章原始並無其補充證明, : 因此仍按板規執行。 錯了,板主解釋法令錯誤。 今天打電話詢問主管機關食藥署,承辦人員的解釋如下: 1.該條法令的解釋並非如板主所說,食藥署從以前到現在對於試用品的販售, 只要該試用品有取得衛生署合法字號,並且成分標示清楚,即可販售。 轉述承辦人員對於該條法令的正確解釋是: 未申請衛生署核發證明而輸入化妝品樣品 or 未申請衛生署核發證明而將樣品販售 重點在於『未申請』而非『樣品販售』 2.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業已公告廢止,雖然站規仍使用,但是板主的錯誤使用 與站規無關,故建議小組長督促板主進行板規修正,而非板主自行超譯主管 機關法令解釋進行板務管理。 望知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63.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radeCente/M.1660627979.A.FAD.html
jackloutter: 舊是管理「條例」,新上路的是管理「法」,是對應哪 08/16 22:31
jackloutter: 條? 08/16 22:31
cutesakai: 都已經沒得對應,因為試用品本來就可以販售 08/17 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