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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chAgain您好,回應一下您的意見。 → TouchAgain: 重點是40人的規定 也未必合理 現實中只要選舉已開始 11/05 23:54 → TouchAgain: 就是以多數決 多數決本身並不需要門檻的 11/05 23:55 → TouchAgain: 你們僅憑3票 卻依靠著組規而獲勝 這是很弔詭的一件事 11/05 23:57 推 TouchAgain: 就算是現實中的罷免 夠嚴格了吧 也只有規定投票人數 11/06 00:33 → TouchAgain: 的投票率 並沒有要求贊成票高過幾票 只要高過反對就行 11/06 00:36 → TouchAgain: 現在的標準 對某些板來說不算什麼 但對某些人少的板 11/06 00:37 → TouchAgain: 來說 是比台灣罷免立委的條件還要嚴格的 11/06 00:38 根據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 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講得很清楚了,「罷免」並不是您前面所說的「就是以多數決、多數決本身並不需要門檻 」。誠然,如果您指的是一般選舉,確實是多數決,但本案是罷免,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這段話也是完全離題。 當然,您後面有說「現實中的罷免,夠嚴格了吧,也只有規定投票人數的投票率 並沒有 要求贊成票高過幾票,只要高過反對就行。」 關於這點,如果以目前的法令來類比,罷免案要通過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2選舉人投票 ,1/2有效票。 從目前罷免案的結果來看,只符合後者而已。 要符合前者,則是「從開版至今所有發文、推文者,至少1/2有參與投票」 (也就是符合資格的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目前的投票總數25(贊成)+3(反對)=28 從開版到現在,所有發文、推文者的總人數不會只有56人吧?(如果滿足1/2選舉人投票 的情況) 因此,您說現行罷免規定「對某些人少的板來說 是比台灣罷免立委的條件還要嚴格的」 ,但遺憾的是,就算拿您認為「比較寬鬆」的「現行法律罷免的要件」來看,此案的結果 依然不會改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32.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ngService/M.1478402327.A.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