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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nord ()》之銘言: : 主旨:lenord 大量自刪標的文,水桶10年。 : 類型:股板簡字號20150423-1 : 說明:經板主檢視板面,查lenord 大量自刪標的文, : 且有前科在身,且依累進法,故依板規處以水桶10年。 : 此帳號在未違規狀況下 : 遭版主於2017年10月宣判水桶十年 : 發文皆符合版規規範 : 主旨:現lenord為前lenord之分身帳號 維持原判決水桶10年 : 說明:先前於組務判定現lenord與前lenord無涉,故解除水桶處分; : 現經帳號部判決,現lenord為前lenord之分身帳號,故維持原判決水桶10年處分。 : 可否請小組長解釋為什麼兩次判定不一樣? : 帳號部判定的標準為何? : 就算前後為同使用者 : 為什麼水桶要重新執行? 關於小組長回應的部分 IanLi: 請補上判決原連結與板主溝通之證據否則駁回 111.241.232.89 05/02 22:03 → lenord: 原判決已經消失了 223.136.203.243 05/05 02:19 → IanLi: 請問與板主的溝通證據呢? 61.228.108.44 05/05 08:55 一、 判決在去年,試問誰會站內信留半年左右? 要提供證據根本不合理吧!? 二、 好,今天lenord這帳號可以發文 那我為什麼不能在股版發文? 拿分身條款來處分可以發文的ID 這是我的問題還是誰的問題 三、 最原始的水桶在2015年 那為什麼需要重新執行水桶? 同第二點所描述,我有發文的權限 結果發文了之後被站方水桶 那這樣不就很奇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65.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532632993.A.646.html
IanLi: 舉證是申訴的基本義務,無法舉證申訴退回 118.161.89.36 07/27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