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Servi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1.客觀上。「吹喇叭」這詞彙不是侮辱人的用詞 故包括版工在內的第三人,難以依4-5-1違規事由,主動認定處置 2.就被檢舉人於檢舉文回應,被檢舉人T版友與對話者F版友均使用過該名詞 顯然雙方也認定這是正當性用詞 3.退而求其次,考慮到屬於個人感受性問題 版工在受理當事人提出4-5-1檢舉時,得認同當事人的感受,即便言行未涉及侮辱用詞 但就必須要當事人主動提出 反過來講,包括版工在內的第三人 在未有明確髒話等侮辱性用詞出現時 也不宜擅自代表當事人提出感受性的認定並訴求/執行判決 ※ 引述《IanLi (IanLi)》之銘言: : 請 Stock板板主laptic與rayccccc與 aloness於72小 : 時內至組務板 Law-Service說明對申訴文 : #1bWuEtR_ (StockPicket)支持或反對原判決的理由。 : 本文同步轉發至laptic/ rayccccc/ aloness信箱內。 : 以上 : ※ 引述《cifayo (阿毛)》之銘言: : : 申訴人 :cifayo : : 看板板名:Stock : : 被申訴人:rayccccc laptic : : 申訴訴求:訴求依照版規4-5-1執行版務處置違規人員 : : 申訴事由: : : 申訴文#1bWuEtR_ (StockPicket) : : 版規4-5-1何時 改成當事者才能檢舉? : : 從過往案件都非當事者檢舉 : : 即成立4-5-1判決執行! : : 被檢舉者也推文自承是嘲諷特地使用者 故符合版規針對特地使用者4-5-1的版規違規 : : 請小組長處理目前版主的雙重版規管理。很多人都在反應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246.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705218747.A.80E.html
YU1225: 這位違規人又在攻擊挑釁版友f2大了 版主 118.232.26.70 01/15 12:18
YU1225: 為何都認為沒攻擊無違規? 118.232.26.70 01/15 12:18
YU1225: https://i.imgur.com/8QahxNc.jpg 118.232.26.70 01/15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