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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好,因為看到新增了實習版主的說明, 而我想回應的內容比較多,因此我選用回文的方式。 : 小組長好 : 一、此案當時本人尚未擔任板主 乃一般板友身分 : 當時本人在一篇文章下推文 : #1f3ryK1B (Stock) : 推 BlueBird5566: 反觀一萬要發不發的 11/08 23:18 : 卻被 申訴人惡意檢舉是政治文 : #1f40BaDf (StockPicket) : 因此本人回應這與政治無關 : 奉勸申訴人不要濫用檢舉 不然會丟人現眼 下夕下井 被申訴人稱我「惡意檢舉」, 與本案無關, 也不是被申訴人可以自行判定。 檢舉不成案 不等於惡意檢舉, 被申訴人既沒有證據, 也沒有板主判定, 這只是被申訴人的主觀推測。 該篇檢舉文 #1f40BaDf (StockPicket) 裡的推文
BlueBird5566: 哪裡說是普發了 不要自己塞字 真是丟人現眼 11/09 12:01
BlueBird5566: 還政治勒,丟人現眼11/11 20:31
明顯是在貶低和辱罵我,而非善意勸告。 即便前面加了「別」, 後面的用詞仍然構成對人格的侮辱。 被申訴人還有使用「笑死人」、「摳憐喔~~~~~~幫QQ」等詞語, 帶有嘲弄和貶低意味,也非善意提醒,而是明顯的辱罵行為。 : 二、經查申訴人過往曾被本人檢舉兩次 : 2 m 2 3/31 BlueBird5566 □ [檢舉] #1c1qtjd6 4-6-1 fly5566 chenemily 多人 : 3 m 3/09 BlueBird5566 □ [檢舉] #1dolbR8T 4-6-1 fly5566 : 兩次都被板主群(不同板主)判決成立 : 不排除因此對本人懷恨在心 故意濫訴 被申訴人說我之前檢舉過他兩次且都成立,因此懷恨在心、故意濫訴。 這僅是被申訴人的主觀推測, 並沒有任何客觀資料或板主判定可以證明我有濫訴行為。 : 三、申訴人 張貼了一堆莫名其妙的新聞 : 想藉此說「丟人現眼」「下夕下井」是違法用語 : 事實上這此都只是記者片面寫的 並不代表法官是依此判刑 : 有時是被告罵了十幾句話 記者只挑一句出來寫 : 新聞≠判決書 : 且台灣法官的判決標準本就不一 : 豈能用一兩個判決 就當作全台判例? : 地方法院法官 並非最高法院法官 更非大法官 : 另外按照訴訟流程 更多案子是在檢察官階段就不起訴 : 拿著一兩個法院判決 認為這是有罪 這叫倖存者偏差 : 四、同樣的方式我也可以舉此判決 https://reurl.cc/8bDk1y : 按照申訴人的邏輯,此案法官判決無罪,所以下夕下井並非侮辱 : 另外判決書中寫著 : 辱罵他人「有病」、「下夕下井」,並不是具體指責對方人 : 格上的缺陷,而是一種比較接近於情緒發言的謾罵。 被申訴人所說「新聞只是記者片面寫的」、「不代表法官事是依此判刑」、 「有時是被告罵了十幾句話 記者只挑一句出來寫」等, 均屬推測性說法, 並未針對本人所提出之三則新聞逐一反駁, 也未提出任何具體證據證明該等報導失真或與判決無關。 本人提出相關新聞,是想說明「丟人現眼」、「下夕下井」等語 在一般社會觀念及司法實務中,常被認為具有貶抑、嘲諷之謾罵用語, 作為語意跟社會評價之參考,並未主張其為唯一或絕對之判斷標準。 被申訴人的說法,無法否定上述用語於本案具體語境中, 對我所造成之人格貶損事實。 : 五、就好比出國玩 有人隨地吐痰 或大聲喧嘩 : 我們也會勸他 不要這樣丟人現眼 這是很生活化的用語 被申訴人以生活化比喻試圖將「丟人現眼」解釋為勸告, 但實際推文內容仍明顯針對本人進行人格貶抑與嘲諷, 非善意勸告。 此語雖可視為生活化用語, 但在本案語境下,確實具有辱罵與貶抑意味。 : 總結: : 此案 是針對「濫用檢舉」一事 : 尤其在本人並未提及任何政治用語時 無中生有檢舉我政治文 : 已屬違反板規 : 3-10. 經查有濫訴、誣告行為者,板主群將向小組長申請拒絕受理其檢舉。 : 此犯行構成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 1. 檢舉節錄斷章取義致使語意完全相反者 : 2. 憑空杜撰違規內容誤導板主處分者 : 3. 違規客觀事實完全虛假者,但於原發文者編修文章時,不在此限 : (板主可以查到編輯記錄) : 4. 以無關言辭強加於所檢舉的內容之上者 : 5. 要求板主為一定判斷,並利用板主為或不為該判斷惡意使用之要脅者 : 因此本人勸阻申訴人不要濫用檢舉 以免丟人現眼 : 乃是針對他做的事 並非針對他的人格上的缺陷 被申訴人所說的「勸阻我濫用檢舉」與本申訴案無關。 我是否違反板規, 也不是被申訴人一個人說了算; 若被申訴人真的認為我違規, 應該依正常管道檢舉, 而不是在我的檢舉文底下辱罵我。 所謂「勸阻」的說法, 實際上是針對本人使用「丟人現眼」、「下夕下井」等詞語的攻擊 ,並非善意勸告, 也不是針對行為本身, 而是人格貶抑。 : 另外丟人現眼、下夕下景、丟臉 等 都是PTT常見的用語 : 更糟糕的用語比比皆是 : 若因此判定違規 : PTT 尤其股板 會有很多鄉民被水桶、限縮板友的言論自由 : 尤其此案乃 申訴人濫訴所引起 : 因此建議維持原判 被申訴人稱「丟人現眼、下夕下井、丟臉」等為PTT常見用語, 並以此認為不違規, 但詞語常見並不代表不具侮辱性。 就像路邊違停再常見,也仍屬違規行為。 本人提出申訴, 是為保障被謾罵的使用者的人格權, 言論自由並不是謾罵他人的自由。 是否濫訴與本案核心無關, 此案中被申訴人藉此理由模糊焦點, 請小組長重新評估,判定被申訴人違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236.2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765977417.A.185.html ※ 編輯: fly5566 (36.237.236.220 臺灣), 12/17/2025 22:11:14